9.58亿债权重复转让引风波,长城资产严斥泰禾违规操作

1天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不良资产头条,作者:栗观察



3月31日,长城资产发布一则重磅联合声明,直指泰禾集团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恶意侵权”行为,其措辞严厉、态度强硬,在业内实属罕见。



这场围绕泰禾9.58亿元债权的“重复转让”事件由此被彻底曝光。



长城资产公开指责泰禾侵权造假



3月31日,长城资产、芜湖长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联合发布严正声明,明确指出泰禾集团2026年2月发布的2026-015号及2026-020号公告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与恶意侵权问题。声明内容清晰明确,无任何模糊表述。





其一,芜湖长维是9.58亿标的债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泰禾子公司福建中维早已失去处分权。2020年12月,泰禾集团二级子公司福建中维通过全套法律文件,将包含该9.58亿元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芜湖长维,所有法定程序均已完成,自那时起,福建中维便永久性丧失了对该笔债权的任何处置权利。



其二,泰禾集团与福建中维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的恶意共同侵权。2026年2月,泰禾集团明知该笔债权5年前已转让的事实,却故意发布公告,谎称福建中维要将对深圳泰禾的9.58亿元债权转让给盛京银行,以此抵偿自身债务。



其三,长城资产已启动法律程序。芜湖长维已委托律师向泰禾集团、福建中维发送《律师函》,提出四项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撤销两份违规公告、解除与盛京银行的虚假转让协议、出具书面确认及致歉文件,并赔偿全部损失。若泰禾未在指定期限内全面履行,长城资产将提起诉讼、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追究责任并追偿损失。



这份声明的关键在于三方联合——不仅债权人长城资产和芜湖长维发声,债务人深圳泰禾也出面佐证,坐实了泰禾集团的违规事实。



“农夫与蛇”式纠纷再现



长城资产与泰禾集团的纠纷始于2017年。当时泰禾集团四处拿地,在各地复制“院子”系产品,资金需求巨大。



深圳泰禾作为深圳院子项目的开发主体,于2017年与深圳中维菁山(福建中维全资子公司)、长城资产签署120.03亿元的巨额借款协议,泰禾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笔借款让长城资产成为泰禾集团在深圳项目的最大债权人。



随着泰禾集团爆雷,深圳院子项目陷入停滞。



为化解风险、盘活深圳院子,长城资产与泰禾集团开展债务重组,双方设立芜湖长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重组平台。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长城资产关联方,实际掌控该平台;长城资产深圳分公司占股48.013%,福建中维(泰禾二级子公司)占股51.987%。



福建中维将其持有的对深圳泰禾的全部债权(包括本次纠纷的9.58亿元标的债权)一次性转让给芜湖长维。



芜湖长维出资受让深圳泰禾99%股权,福建中维仅保留1%的象征性股权。



通过股权与债权的双重安排,长城资产借助芜湖长维完全实际控制深圳院子项目,泰禾集团彻底退出项目主导权,仅保留少量股权权益。



之后,长城资产积极协调原股东与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沟通谈判。在形成整体盘活方案的基础上,对自身存量债权进行降息、展期,同时与其他主要债权人就项目后续还款安排达成一致,并解决了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通过对项目公司债务的全面重组,有效破解了项目资产板结的困局,为后续盘活工作奠定基础。



2025年,项目入市销售并开始回款,资产价值逐步兑现。



此时,已转让的9.58亿元债权因项目盘活、回款有保障,价值逐渐显现。



而泰禾集团的状况持续恶化,全国多个项目停工、债务违约频发、诉讼缠身。其资不抵债,欠金融机构、供应商、购房者的债务高达数千亿,完全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境地。



泰禾上演债权“重复转让”闹剧



2026年2月,泰禾集团为解决欠盛京银行的巨额债务,将主意打到早已不属于自己的9.58亿元债权上,连续发布两份公告,上演“重复转让”的闹剧。



据悉,泰禾欠盛京银行的债务金额达38.51亿元,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泰禾二级子公司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盛京银行本金14.5067亿元;



二是泰禾另一二级子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欠盛京银行本金24亿元。



对盛京银行而言,这笔38.5亿的款项已成“坏账”。而盛京银行自身经营压力巨大,对该笔债权的催收日益紧迫。



但问题在于,泰禾集团旗下资产要么已抵押、要么已违约、要么价值极低,唯独对深圳泰禾的9.58亿元债权,因深圳院子项目盘活、开始回款,成为泰禾体系内唯一有实际价值、能收回资金的优质债权。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泰禾集团明知债权已转让、自己无权处分,仍发布公告并签订转让协议。




结语



近年来类似泰禾的事件时有发生。山东高院曾审理一起案例:某建设公司将同一笔质保金债权多次转让引发多起诉讼,法院最终以“通知债务人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尽管AMC(资产管理公司)常因程序完善占据优势,但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部分房企会将已转让给AMC的项目资产、股权再次抵押给银行、信托以获取融资。



对AMC来说,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多层股权结构及历史遗留问题,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即便AMC手握完整法律证据,从发律师函、提起诉讼到法院判决、执行,通常需要1-2年甚至更久,期间项目运营和资产价值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地产风险出清的关键阶段,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中的资产权属风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为规避此类风险事件再次发生,业内人士建议:



首先,债权转让需做到“合法、完整、公开、留痕”。



其次,必须签订正式《债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债权的金额、范围、权属、效力,规定原债权人“永久性丧失处分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处置债权,同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第三,严格履行通知义务,由债务人、担保人书面确认;债权转让时,抵押权、质押权、保证权等从权利需一并转让。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通过“债权+股权”的双重安排,彻底锁定项目控制权。此外,需接管项目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项目销售回款、融资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那么,盛京银行真的不了解福建中维的实际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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