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情侣分手后男方网络侵权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

1天前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女友提出分手后,男方因求复合不成心生怨恨,在网上发布前女友私密照并配侮辱性言论,这样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


基本案情


汪女士与许某曾是情侣,两人都喜爱网络游戏,汪女士在网游平台的网名为“某欢快”。


后来,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汪女士向许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许某求复合未果,心怀不满,于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在该网游平台发布汪女士的私密照片,并配上侮辱性词语,试图败坏汪女士的名声。不仅如此,许某还通过修改自己的游戏网名,在平台上发红包吸引更多网友围观。


许某的这些“爆料”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开来,给汪女士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汪女士联系许某,质问他为何将自己的私密照片发到网游平台,还恶语相向。许某没有否认,反而询问汪女士怎样才能原谅他。


汪女士要求许某停止侵权但未成功,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不少于7天,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案件审理


诉讼过程中,许某辩称,汪女士提交的网游平台中带有侮辱性文字的聊天内容、游戏昵称以及汪女士的私密照,都不是他做的,而且内容里也没提到汪女士的真实姓名,所以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汪女士的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进行活动,虽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但如果能与现实中的自然人相对应、产生联系,那么对虚拟人物的评价就会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


许某虽然否认在网游平台发布侮辱性文字和私密照等行为是自己所为,但从双方的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汪女士多次质问时,许某都没有否认,而且质问中提到的辱骂词汇与游戏聊天截图里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这些行为是许某实施的。


综合考虑侵权方式、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许某在涉案网游平台连续7日发布道歉公示,并赔偿汪女士5000元。


各类网络平台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尤其是带有侮辱、诽谤、虚假引流性质的言论,一旦发布,扩散速度非常快,会给社会秩序和他人名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伤害。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的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承担罚款、拘留等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要理性发声、文明用网,牢记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供稿:高新区法院


原标题:《高新区法院:情侣分手引发网络侵权 依法判令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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