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课堂 | 滑翔伞教练坠伤,责任如何界定?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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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滑翔伞等高空运动日益流行,但其伴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审理了一起滑翔伞带飞受伤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高危体育活动中的责任界限,为行业从业者和经营单位敲响了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莫某某是持有资质证书的滑翔伞教练。2024年5月,莫某某为某公司提供滑翔伞带飞服务,双方按每次服务结算报酬,且莫某某自带飞行装备。2025年2月,莫某某在带飞过程中因风力突变导致滑翔伞坠落,身体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随后,莫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该公司辩称,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莫某某自主操作飞行、自带装备,受伤是天气因素及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作为专业持证教练,对飞行气象条件、装备安全等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公司作为飞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场地提供方,未履行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义务,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责任,判决莫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公司赔偿莫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高空高危体育项目从业者需充分认识职业风险,飞行前应严格检查天气、装备、场地等安全条件,严守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经营单位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气象监测和应急处置制度,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合作关系为由逃避法定责任。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务关系、报酬结算、风险承担、保险投保等事项,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同时,高危从业者应主动投保意外险,经营单位也需购买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信息来源:辉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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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法课堂 | 滑翔伞教练坠伤,责任如何“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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