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6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会商研判,预计3月24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受湿度升高及风场辐合影响,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污染,确保安全,决定自2026年3月25日6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将另行通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及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的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缩短开窗通风时长;医疗卫生机构需强化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与诊疗保障。
2.普通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人员需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暂停室外课程与活动;同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车辆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易产生异味及油烟类产品的使用。
3.倡议企事业单位结合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实行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
工业企业需严格落实《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2月修订版)》中Ⅱ级应急响应的减排要求(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级别执行;2026年新调整且未在清单中更新减排措施的企业,按调整后的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原级别执行)。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政策的涉气企业,在满足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基础上,需额外执行“一基双减”相关要求。
(二)移动源
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城区二环路(不含)以内及各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及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的物料与产品公路运输,需使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需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评级措施执行)。
2.除应急抢险及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的情况外,施工工地原则上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依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2月修订版)》执行管控措施,充分利用企业在线监测、DCS系统、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及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鼓励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杜绝“一刀切”现象。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需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标准,组织人员开展检查,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三)市直相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需对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及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2026年3月24日
原标题:《3月25日6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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