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回宿舍如厕返程摔伤,法院认定属工伤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2024年9月20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制面车间担任脱包岗位,工作实行两班倒:白班6:30至18:30,晚班18:30至次日6:30。公司为其提供宿舍,距车间不足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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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许某在车间工作时需如厕,因车间洗手间无厕纸,便前往300米外的宿舍厕所,返回车间途中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
2025年4月12日,许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8日,公司收到人社局《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7月10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
公司辩称:许某受伤地点在宿舍,因如厕受伤与工作无关,宿舍非工作场所;许某对受伤地点表述矛盾,且工作时间回宿舍未请假,违反公司制度;对其髌骨骨折是否由此次摔伤导致存疑。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工作时间内为满足生理需求使用公司宿舍厕所,返程途中摔伤,属工作期间因必要生理需求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针对公司提出的违纪问题,法院指出,许某行为即便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依规处理,但不影响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导致的事实认定,现行法律未将违反单位纪律作为排除工伤的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公司主张许某回宿舍非如厕、受伤非此次导致、骨折与事实不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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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上班期间去宿舍如厕摔伤,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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