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法院需主动排除不当管辖

2天前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裁定将本院受理的浙江某能源公司诉被告刘某辉、刘某元、第三人广东某电器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移送澧县人民法院处理,该文书已生效。


经查明,浙江某新能源公司与广东某电器公司曾因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申请执行,因广东某电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4)沪0101执52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辉、刘某元作为广东某电器公司股东,均未足额缴纳认缴股本金,浙江某新能源公司遂请求二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刘某元户籍所在地为津市,刘某辉户籍所在地为澧县,浙江某新能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因浙江某新能源公司无法提供刘某辉、刘某元及广东某电器公司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导致三被告未能应诉。津市市人民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后,采用公告送达副本。


诉讼期间,法院依职权查明:刘某元户籍于2007年9月28日从澧县梦溪镇宋鲁湖村迁入津市市澹津社区,但在该社区无自建房、无不动产信息,也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其出生地及实际生活地均为澧县梦溪镇宋鲁湖村。刘某辉现居住于澧县,但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未能查明。广东某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


法院认为,当原告选择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时,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排除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效力,即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负有主动审查管辖的义务。民事诉讼管辖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程序关口,为防范管辖权滥用,法律构建了双向制衡机制,既赋予法院管辖审查权,也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在被告未能实质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结合法院送达副本时发现刘某元户籍为空挂户的情况,津市市人民法院有义务审查本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并依法主动开展审查工作。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确认被告刘某元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澧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符合移送管辖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将案件移送澧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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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对管辖问题并非仅进行被动形式审查,而应依法主动行使职权。


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消极应诉的情形下,法院不能仅以被告未提异议为由直接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而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综合判断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依法决定是否移送管辖,以司法管辖规则积极回应社会结构变迁。


原标题:《受诉法院应主动排除不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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