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通知

1天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免税规定


(一)享受政策单位的执行规则:


1.自然资源部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项目确认文件和《通知》第四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项目确认文件及《通知》第四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执行单位及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项目确认文件和《通知》第四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应急救援项目、执行单位及执行单位在项目批准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二条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企业,需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申请享受政策,提交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其为项目主管单位后,将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四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执行单位及执行单位在取得油气矿业权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进口商品减免税手续,进口商品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使用。


(三)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将变更情况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符合规定的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时间。


(四)《通知》第四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适时调整。第一批清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后续批次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清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依执行单位申请退还,同时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已征税进口且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需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已申报抵扣的,仅申请退还进口关税。


(五)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管理监督,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二、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条的项目接收的进口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增值税返还。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享受天然气进口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返还。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项目名称和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


(三)2026年1月1日起,符合《通知》的跨境天然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新增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项目名称、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等部门,抄送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


(四)项目主管单位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将项目名称、变更后主管单位及日期函告财政部等部门,抄送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


(五)上述第二、三、四项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确认符合《通知》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等部门,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进口价格,指单个项目一个季度内(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以进口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准)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为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进口价格平均值时,需包含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下符合规定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进口价格为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平均值,液化天然气为单位热值进口价格平均值。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相关部门,告知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需在每季度末后三个月内,集中报送上一季度及以前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至纳税地海关。材料包括《确认书》,以及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附件6)。税收返还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执行。


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原标题:《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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