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出台“十五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天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15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助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发展,现将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达不到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能够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已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详见附件1)。该目录将由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消防救援任务的实际需求和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会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各级队伍凭借此确认表,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需由海关作为减免税货物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国家消防救援局将牵头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的登记、使用和管理要求。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需每年对上一年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展开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的货值、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按类别、分单位进行统计,形成报告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原标题:《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