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公共区域堆杂物被清理 业主索赔万元遭法院驳回

01-20 06:09

地下室的废旧物品长期堆放无人管


物业多次提示后仍无业主认领


清理完成次日却有业主报警称物品丢失……



物业返还物品后业主称有缺失?


南宁某小区业主梁某长期在小区负二楼地下室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指出公共区域堆私物影响环境且有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由于梁某未按期限清理,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次日,梁某发现物品不见后报警。之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到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有缺失为由拒绝接收。因双方在物品返还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又把这批物品拉回旧货回收店。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于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履职无不当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签署过《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和逾期后果,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到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行为正当。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和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的种类与原物基本一致。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未现场清点固定证据,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梁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堆放物品的价值,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其堆放的物品均为废旧物品,因此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综上,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也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梁某要求被告赔偿1241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切勿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


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公共安全


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严禁私自占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义务,明确提示堆放物品存在火灾隐患。梁某长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经催告逾期未清理,物业依规处置合法正当,其索赔诉求被法院驳回。


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法官提醒,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公共安全,物品存放应使用自家空间,遇到纠纷要合法理性解决,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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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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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占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被清理,业主起诉物业索赔12419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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