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3月起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规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起正式施行,通过费率浮动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支缴率为核心考核依据,费率浮动范围为基准费率的50%至150%。此举旨在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按照国家工伤风险分类标准,福建省内行业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应基准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支缴率确定本年度缴费费率。
费率浮动档次方面,一类行业设三个档次:支缴率在80%至120%之间,费率上浮至基准的120%;支缴率超120%,上浮至150%;其他情况执行基准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设五个档次:支缴率为0时,下浮至基准的50%;支缴率在0至40%之间,下浮至80%;40%至80%之间执行基准费率;80%至120%之间上浮至120%;超120%上浮至150%。需注意的是,下浮后的费率若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一类基准费率执行。
支缴率是指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金额与单位缴费金额的比例。以下两种情况不纳入考核:一是职工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中受伤;二是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执行周期为3月至次年2月。新参保或上年度参保不满1年的单位,首年执行基准费率。费率调整无需企业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一体化平台自动测算并告知结果,同步推送税务部门。企业若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该《办法》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级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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