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券商首席分析师收18万“吹票”获刑,行业合规警钟再响
券商首席收受贿赂撰写研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券商首席分析师为“吹票”收取好处费,最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金融行业广泛关注。该判决书显示,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分别收受18万元、5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利通电子撰写研究报告以提升其市场关注度,二人最终均被依法判刑。

以下是二人的身份背景及具体犯罪情节:
被告人邹某出生于1988年11月,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被告人程某出生于1987年8月,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该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邹某、程某接受宋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邹某担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旨在提高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
在此过程中,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实际收取宋某甲给予的18万元好处费;程某则承担邹某与宋某乙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并负责将现金转送给邹某,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3日,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及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邹某、程某作为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利用邹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邹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程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对二人均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同时,法院要求邹某、程某回到社区后,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判决书中提及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通电子)成立于1991年,2018年12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是一家专注于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与销售的大型制造企业。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4月,东方财富证券曾发布题为《面板产业触底反弹,LCD精密金属结构件龙头有望充分受益》的研究报告,对利通电子2022年年报进行点评;2023年12月,该券商再次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深度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上述两份报告的署名分析师均为时任电子首席的邹某。

券商分析师“吹票”现象一直是行业内的顽疾。在过往监管部门公布的操纵市场相关行政处罚案例中,就有多起类似事件:操盘手或上市公司相关方策划“市值管理”,会联系券商分析师配合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内容,其最终目的是吸引散户投资者关注,借机在高位卖出股票获利。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券商公开言论的管理,尤其对首席经济学家、券商分析师等从业人员的对外发声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此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再次为金融行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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