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遇征拆,前妻能否分割补偿款?法院案例给出答案

城市化推进中,农村征拆愈发常见,婚姻结束后,原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房产、山林土地若遇征拆,补偿款的归属与分割易引发纠纷。离婚后能否主张分割征拆款?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大峡谷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给出了参考。
2023年10月,大峡谷因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需征收部分农户的宅基地及山林土地。老向是补偿对象之一,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及山林土地被征拆,获补偿款50余万元。然而,前妻冉某提出分割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冉某诉至法院索要10万余元。
老向与冉某2015年结婚,冉某户籍迁入老向家,2019年协议离婚,但冉某户口未迁出。冉某认为自己是征拆款共有人,应按户口人数均分;老向则以离婚为由拒绝。法院查明,冉某婚后迁户并取得村集体成员资格,2018年土地确权时作为共有人参与家庭承包山林、土地。
法院认为,冉某因婚姻迁户,离婚前长期在村生活,且作为家庭成员取得承包地和山林,村集体成员资格不因离婚丧失,有权分割其作为共有人的山林、土地征收款。但冉某主张按户口人数均分缺乏依据,因其2019年离婚后已非老向家庭成员,征拆款中包含老向父亲的宅基地、祖宅补偿,以及亲人坟墓搬迁费、青苗补偿费等,这些属老向家庭成员共有,冉某无权分割。
最终,经法院调解,老向向冉某支付山林、土地征收款3.2万元,双方就此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离婚与征拆财产分割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加上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使问题更棘手。但明确请求权基础、区分分割情形,可顺利解决纠纷。农村户籍人口的征拆主要涉及三部分:
一、农村土地、山林实行家庭承包制,仅限村集体内部成员,成员资格不因离婚消失。征拆时,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共有人有权分割补偿款,此权利基于村集体成员共有利益,与婚姻状态无关。
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使用权由在户成员共同享有。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且仍为村集体成员的,基本居住权益应受保障,有权分割宅基地征收款。本案中,被征收宅基地属老向父亲一户,冉某无权分割。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属私有财产分割。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分割拆迁款;若非共同财产,则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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