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人编造发布网络谣言遭依法查处

11-04 06:48

关于依法查处一起网络谣言的公告


近日巡查发现,网民(爱科普&房产说)在视频号发布“2026年通辽拆迁范围”的不实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科尔沁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联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科尔沁区住建局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发布者郎某是我市某房产公司销售员,为获取网络流量,他利用人工智能软件故意编造“2026年通辽拆迁范围”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到网络自媒体,影响恶劣。目前,违法人员郎某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公安机关已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训诫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网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练就识别谣言的“火眼金睛”,坚守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的行为底线,共同筑牢网络空间的法治与文明防线。


科尔沁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


2025年11月1日



每日一学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矿区环境综合整治


第二十九条 矿区整体环境应干净整洁,与周边地表、植被等自然环境相协调,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工矿企业周边、办公区、生活区等适宜绿化区域需进行绿化,并科学配置林草种类。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矿区办公厂区、生活区统一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管理标准体系,一体推进治矿、治企、治水、治路、治场、治车、治气,统筹推进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持续改善矿区生活环境和品质。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及相关行业,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区内规模小、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等行业要求的企业,应依法关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应急管理、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矿山企业及洗煤、拌煤、配煤、储煤等相关行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原料、产品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等。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焦化企业、燃煤电厂等企业应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标准化、集装化、新能源化转型升级,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进行进出厂物料运输和厂内转运。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购置或者转入非道路移动机械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并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按规定向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编码信息。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并与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联网。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委托生产车队开采的,应在招标文件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使用三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每年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矿山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人文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休闲观光、旅游开发场所、光伏生态产业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开发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城乡居民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燃煤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以及矿山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和谐矿区建设,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矿山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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