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风险提示及相关法规知识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购买在建商品房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拒绝无证交易
购买在建商品房前,一定要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能对未取得该证的楼栋进行预售,也不能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更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资金缴存至指定监管账户
购房人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信息,查询该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详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中载明的收款账户信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的监管账户是否一致。所有购房款项(包括意向金、预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都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对于开发企业提供的非监管账户,应拒绝支付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
三、签订规范的备案合同
购房时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已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约时要督促开发企业通过“乌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程序,确保合同内容与备案信息一致,保障交易合法性和自身权益。
四、警惕中介违规代理,选择合规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遵守行业监管规定,严禁代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为这类项目提供居间、代理、宣传推广等服务。购房人通过中介机构选房时,要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经纪资质,并要求中介出示所代理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别提示:市民购买商品房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判断,谨慎做出购房决策,只能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其他主体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请仔细核对企业名称,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受损。
如在选房、购房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以下或疑似违法违规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反映: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2.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项目进行房屋价格、优惠措施等广告宣传;
3. 未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4. 要求将购房款转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5. 以虚假宣传、诱导欺骗等方式促使购房人签订违规或不规范购房合同。
举报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987738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让我们共同筑牢购房安全防线,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暂停销售项目 1 个:萄园雅居。
全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可正常销售的在建项目共 12 个:
1. 广纳九里书香 A 区;
2. 广纳九里书香 B 区(商业 S1#);
3. 广纳春题湖上;
4. 山河国际;
5. 碧桂园;
6. 碧桂园二期;
7. 德顺大厦(2#、3#);
8. 宜化翰林府;
9. 新天地 4#楼;
10. 金田森林公园(住宅:1#—6#);
11. 银泰御府一期(商业:2#;住宅:1#—3#);
12. 新天地·鸿公馆(12#A、B 座)。
括号内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栋,不加括号项目为全部取得。
全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共 7 个:
1. 广纳新都汇;
2. 广纳九里书香 B 区(住宅部分);
3. 三金滨河广场住宅楼;
4. 鼎盛花园(商业:S1#;住宅:9#、11#、12#);
5. 金田第四城;
6. 鸿公馆(外围商业楼);
7. 陶然印象 19 号楼。

每日一学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制定规划。集中连片治理区域要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复垦土地科学利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矿山企业的统一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治理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按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矿山的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市人民政府要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计提、存储、提取和使用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要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建立专账,计提治理恢复基金,专款专用。采矿权人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要对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设立、支出、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进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相关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二条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等要符合规范要求,废渣等处置要符合规定。井工煤矿开采要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质和水资源的破坏,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优先利用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
第二十三条 矿山闭坑进入维护期后,原矿山企业要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采空区治理项目损毁土地复垦按谁损毁谁复垦原则执行,无法确定义务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相关设计和方案开展工作,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要严格履行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地质灾害。
第二十五条 矿区内煤炭等物料要全封闭堆存、转运,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要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鼓励科学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定矿山企业取水许可水量,全面推行用水定额标准,控制地下水资源配置,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矿山企业要强化节水、用水管理,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相关企业和负责人要及时开展火点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负责人要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时完成治理。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采取多种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如露天开采煤矿夜间禁止开采等。前款所称夜间,是指非采暖期四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晚八点至早六点,采暖期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晚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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