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天气及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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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区政府划定。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间水域、滩地等;无堤防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范围变化需依法履行程序。管理范围边界要设标识、埋界桩,禁止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分保护区等区域,明确管控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备案。各类涉河专项规划要与该规划衔接,编制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二)新建阻水设施;(三)在堤防和护堤地违规建房等;(四)建设发电设施;(五)以特定名义建房;(六)种植阻碍行洪作物(防护林除外);(七)围垦河道等;(八)向河道排放污染物;(九)弃置固体废物;(十)弃置病死动物;(十一)损毁水工程和相关设施;(十二)其他危害河道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项目,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特定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市内跨行政区和穿越行政区界项目报市相关部门审查,区内项目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加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黄河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需取得许可。采砂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采砂。区政府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公布,无相关方案不得许可采砂。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四乱”问题。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历史煤炭开采、采砂坑道,按原则恢复治理,无法确认责任方由区政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工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责令改建或拆除,汛期服从防汛指挥决定。因不可抗力形成的障碍物,区政府及时清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做好河道岸线及周边垃圾清理处置,减少漂浮物,水面大量漂浮物时进行打捞防治。
原标题:《晴晴晴!乌海一周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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