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树木换上“冬日新装”
初霜爬上窗沿,冷风添了凉意,大家纷纷穿上秋裤保暖。在海南区的街头巷尾,咱们的绿植朋友们也换上了专属白色“保暖装备”。



海南区的树木已然穿上“冬日防护衣”啦。冬季树木涂白工作正热闹展开,快一起看看这特别的“穿衣现场”。

此次树木涂白工作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养护、全面覆盖”原则,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工作人员用生石灰、石硫合剂等环保材料调配涂白剂,既能防病虫害,又能减少树干冻裂。同时,组织养护人员培训,明确涂白高度在1.2米至1.5米、涂层均匀等标准,并根据树木类型调整配方,保障养护效果。

在作业现场,养护人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的手持搅拌工具调配涂白剂,有的用毛刷细致涂抹树干,有的则对涂白后的树木进行质量检查,整个工作流程井然有序。针对城区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团队采取“错峰作业”模式,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在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同时,加快涂白工作进度。

截至目前,海南区已完成海东路、东环路、仁和路、巴彦乌素街路、运动公园、人民公园等区域共计31000余株树木的涂白工作,预计整个涂白作业将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面覆盖城区及城区外围主次干道树木、公园绿地树木。涂白后的树木整齐划一,不仅为冬日的城市增添了一抹明亮的“风景线”,更切实为树木健康生长保驾护航。

“树木涂白是冬季绿化养护的重要环节,不仅能防寒防虫,还能提升城市整体环境颜值。”海南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海南区将持续加强冬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涂白树木进行巡查,及时补涂受损部位,同时做好树木修剪、浇水、防冻等配套养护措施,全力守护城市生态底色,为市民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每日一学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明确岸线分区管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道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桥梁等行为;(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五)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建设房屋;(六)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七)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八)向河道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九)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十)弃置病死动物;(十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十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内跨行政区的河段上建设和需要穿越或者位于河流行政区界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同意;在区内河流上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黄河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河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打捞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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