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同事搭便车出车祸致其受伤,车主要赔偿吗?法院给出答案

2025-10-27
好心让熟人免费搭车,结果突发车祸,车上乘客受伤,车主不仅车辆受损,还被索赔十几万元。为何好心却落得这般结果,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呢?

以下视频来源于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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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同事遇事故,被索赔十几万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名同事因要到武汉办事,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行驶途中,王某向右打方向过急,致使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均受伤。

经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并了解情况,认定驾驶人王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民警介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针对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展开辩论。

原告张某认为,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某搭车,在事故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的根本原因,不应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但无偿搭乘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乘便车,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无偿乘坐的行为。

法院指出,“好意同乘”本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机动车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因不当驾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磊介绍,本案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是无偿搭乘,依法减轻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60%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体现助人为乐的美德,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过程中应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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