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跳单”是否可行?案例揭示背后风险

2025-10-27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找中介帮忙是常见的做法。中介为买家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等服务,促成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后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这本是合理的流程。然而,有些买家却自作聪明,在获取房源后私下“跳单”,试图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那么,“跳单”真的可行吗?又存在哪些风险呢?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一探究竟。


近期,居民王某(化名)打算购置房产,联系了某中介公司。中介人员为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安排了看房等服务。但在双方还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情况下,王某通过自己的渠道直接与卖方取得联系,最终自行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中介认为自己前期提供的服务促成了交易意向,理应获得报酬,便向王某索要中介服务费。王某则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矛盾逐渐激化。为了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冲突升级,双方通过社区渠道申请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机制。


中介方表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确实为王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安排了看房等具体服务,这些服务是王某最终找到并购买该房产的重要因素。现在交易已经完成,王某却“跳单”拒绝付费,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王某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王某承认接受过中介提供的看房等服务,但指出中介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准确的地方。最重要的是,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中介服务合同,所以不存在支付服务费的合同依据。最终的交易是他自行与卖方达成的,与中介服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认为中介方索要费用没有依据。


律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及责任进行了专业分析和解释:在本案中,虽然最终的买卖合同是王某自行签订的,但中介前期提供的报告房源信息、安排看房等服务,实际上为王某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对最终交易的达成有客观上的贡献。王某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该服务获得的信息或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交易(即“跳单”),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这种行为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于中介方来说,提供服务确实产生了人力物力成本;对于王某来说,没有签订合同就付费会有所顾虑。调解员强调中介方在业务操作中应该规范流程,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指出王某在享受服务后应该秉持诚信,认可服务的价值。建议双方从解决问题的实际角度出发,各退一步。



最终,在“三所联动”调解工作组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王某同意向中介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作为对中介方所提供中介服务的补偿。


2、双方就本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事宜再无任何争议和纠葛。中介方不得再就此事向王某主张任何权利;王某也不得再就中介方服务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律师提醒:“跳单”存在风险,请大家诚信交易。对于委托人来说,一旦被认定为“跳单”,就可能面临支付双重中介费的法律风险,相应的中介费、诉讼成本等可能远远高于诚信交易的正常支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原标题:《房屋买卖“跳单”可行吗?一起案例为你揭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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