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发布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通知,10月15日起施行

09-17 06:18

明确了!


事关安全


厦门市政府发布重要通知


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据厦门市政府网站最新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厦门市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海上休闲船舶活动安全管理,依据《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域内使用船舶开展休闲旅游、体育、渔业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船舶为核定乘员(含驾驶、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包括以休闲为目的的旅游、体育、渔业船舶。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指挥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应急救助体系。市、区财政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预算。


第五条 各区政府按属地原则确定辖区内休闲船舶活动区域和管理主体,指导经营人设置标识,建立安全、经营等制度和监控、救援体系。


第六条 港口部门主管经营性休闲旅游船舶,各区文旅部门负责区级管理;体育、海洋渔业部门分别主管对应类型船舶;海事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公安等多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 海上休闲船舶按用途分类登记,海事、体育、海洋渔业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类型船舶登记。


第八条 未在规定范围内的小型船舶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人应向属地区文旅部门备案并刷写船名,市体育部门指导。


第九条 市海洋渔业等多部门划定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标识或围栏,公布船舶类型和数量。


第十条 多部门配套规划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并公布,各区政府加强建设管理,公布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


第十一条 各区及相关部门将船舶定位终端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综合管理海上休闲活动。


第十二条 休闲船舶应在规定水域活动,开启定位终端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船舶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他人员按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开航前应自查船舶、掌握气象,确保适航。不得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开航。


第十五条 经营性码头设安全闸口,落实人员管控。经营人应警示不适宜乘船群体。船舶及活动水域应配备救生设施和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等组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应遵守经营许可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公示行政许可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经营不同类型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分别向对应部门申请许可,符合条件的,部门应准予许可并发放标识。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障活动安全和品质。


第二十条 各区及相关部门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处理安全隐患或通报有权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不同管理主体的港口等区域,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巡查。海事等单位开展日常和联合执法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渔业、港口、体育等部门依职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标题:《研究通过!厦门市政府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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