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公园锻炼遭流浪狗咬伤,责任归属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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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在公园锻炼,却被突然窜出的流浪狗咬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放性公园“流浪狗咬人索赔”案,认定公园管理方已尽合理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10日晚9点30分,市民习某某在居住附近的某公园锻炼身体,在前往公厕的途中,被一只黑色流浪狗咬伤了双上肢。习某某的家人得知消息后,将他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累计支付医疗费7240.04元(医保报销后)、疫苗费1288元。
由于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习某某要求某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习某某将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疫苗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63元。
在法庭上,习某某称,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及时驱赶流浪动物,也没有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方代理人辩称,公园是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已经在各个主要区域设置了“请远离流浪狗”等安全警示标识,还安装了监控设备、安排了巡逻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时间段已经超出了日常人员值守时段,损害结果是由无法预见的第三方动物行为造成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在开放环境活动时,应该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该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在本案中,公园方已经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防设施以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在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区间,不能苛求管理方实施全天候无死角的防范。所以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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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夜间公园锻炼被流浪狗咬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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