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私售墓穴,应担何责?
原创 李婧 农民日报
近日,一则农村社区干部私建并偷售无正规手续公墓,侵占190万元的消息引发关注。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故事要追溯到2013年。润州区某农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郭某某在负责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时,发现了“商机”。他私自扩建公墓,不仅在公益性墓地内见缝插针多建墓穴,还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墓穴。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郭某某私建并出售了116个墓穴。
2024年6月,当地纪委接到举报,反映郭某某利用集体土地私建墓穴出售牟利。纪委认为此案已涉嫌犯罪,便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久,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虽然该案已审结,但遗留问题仍未解决。审理此案的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大部分购买墓穴的群众已将亲人下葬,然而案涉公墓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日常管护。郭某某虽受到严惩,但其行为给当地群众和购买墓穴的人带来了很大烦恼和隐患。”
公益性墓地竟成私人“小金库”

2013年,润州区某农村社区因区域改造,需建设一处公益性墓地迁入原有的祖坟。经政府规划和协调,在相邻社区确定了一片毗邻水库的集体土地建设公益性墓地,两个社区签署了用地协议,并约定建设230个墓穴。墓穴建设工作由当时担任相邻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的郭某某负责。2013年11月底,墓穴全部建设完工并验收,迁坟社区也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按说项目到此结束,可郭某某却继续偷偷售卖墓穴。
郭某某称:“我在建公墓时垫资了,对方只需要230个墓穴,并按此数结算。但我建的墓穴超过了这个数目,如果只卖230个,肯定亏本,我就想把剩下的卖掉,这样不亏钱还能赚一点。”
于是,在公益性墓地账目结算后,郭某某按方位、面积不同给剩余墓穴定价,每个墓穴售价6000元到数万元不等。他说:“我没怎么宣传,偶尔发些小广告,客户几乎都是通过他人介绍来的。我带客户到公墓挑选墓穴,他们相中后就交钱。”卖完多余墓穴后,郭某某为多挣钱,又悄悄在公墓旁占用部分集体土地继续扩建。
这10余年来,郭某某一边建墓一边售卖。他掌握着挖掘机司机、瓦工、石匠等人的联系方式,有客户需要墓穴时,随时喊工人来干活。说起扩建公墓,他头头是道:“扩建占用的原本都是荒地,上面覆盖了杂草、混凝土渣。建墓穴时,先是司机开挖掘机进场清表,然后瓦工用砖和水泥打好墓穴的底座和框架,接下来把挖出来的土回填进墓穴框架周边的空隙,这道工序要特别注意防止雨后地基下沉导致墓穴开裂,最后是石匠进场修筑墓穴栏杆。”
当乡亲们问起公墓早已建成,为何还有工人进出时,郭某某就以公墓园区需要修缮为由搪塞。
无正规手续的墓穴挡不住众人购买

众多从郭某某手中购买墓穴的人,在公安机关讲述了购买过程。家住镇江市区的董老太相中该公墓是因为觉得风水好。她回忆,2020年7月去医院路上看到一张公墓广告,联系人是郭某某。“我和老伴谈论过要买个墓穴留用,看到广告就动了心。去公墓参观时,觉得风水好,就当场花8000多元定下一个双人墓穴。”
还有群众虽察觉到公墓手续不全,但因郭某某是社区干部就相信了他。2022年,刘某某听说某水库附近有一处公墓,而郭某某就是负责人。他说想买个墓穴备着,减轻子女负担,于是找到郭某某。“我到他办公室去过,想着他是社区干部,应该没问题。”刘某某买了两个双人墓穴,除给自己和妻子预备,还将父母的坟迁到该公墓。
还有人多次购买,比如祝某就给自己和亲属一共购置了3个双人墓穴,共计花费8.7万元。“我购买3个墓穴的时间分别是2022年、2023年和2024年7月。最后一次刚交完钱,公墓就出事了。”
不少购买人感到懊悔。其实,他们稍加警觉就能发现公墓手续不全。据购买人介绍,郭某某售卖墓穴时,从未给过合同、公墓安葬证书、骨灰安放证书等,只给了一个红色小本,上面记录着购买人信息、价格、墓穴位置等内容。购销双方也未对墓葬费、管理费支付方式,墓穴使用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购买人无需付管理费,公墓也无常设管理人。同时,这片公墓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周边是农田、水库,郭某某无法提供正规公墓应具备的审批手续。
当警方问起是否看过公墓合法手续时,购买人都表示没看过。该公墓在无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仍能售卖,根本原因是价格远低于正规公墓。不过,也有人发现问题放弃购买。郭某某供述:“确实有人问过公墓是否经过审批,是不是正规公墓,我就实话告诉他没有经营资质,有人听完也就不买了。”
卖家获刑受罚,买家面临隐患

被抓获后,郭某某虽承认罪行,但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他称:“我知道经营公墓得经过审批,个人不能干这个生意,但我背着债务实在想赚钱。从购买人的角度看,他们得了便宜,我不收管理费还清扫墓园,不算伤天害理。”
当地正规公墓负责人介绍,无正规手续的公墓危害很大。公墓选址未经相关部门研判,缺乏必要的日常管护,很难符合环保要求;祭扫旺季,缺少消防设施会有很大火灾隐患;无正规手续的公墓有被取缔风险,购买人可能血本无归。另外,私自建设的公墓占地、管理等成本低,利润比正规公墓高很多。若任由其发展,会严重扰乱公墓市场环境。
郭某某私自建设公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由于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众多,有些购买人与郭某某失联已久,郭某某本人也未记录相关账目,无法供述每个墓穴的售卖过程、价格、购买人情况。为此,办案单位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梳理出116个墓穴的售卖经过、具体价格,并找到了每个墓穴的购买人。
2024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某提请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2025年1月3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批准逮捕。4月2日,该院以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6月,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予以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建设公墓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另外,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公墓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设立凭证、公墓性质以及服务区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记者查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的殡葬管理条例发现,这些地区的条例不仅明确了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和批准单位,还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墓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或其他证明出售墓穴,以防止倒卖墓穴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公墓单位不要求购买人出具火化证明等文件,交易中不提供合同,或者对公墓是否经过审批语焉不详,公墓现场也没有公墓性质、设立凭证等内容的公示,购买人就要提高警惕,提防遇到没有正规手续的公墓。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原标题:《社区干部私建墓穴出售“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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