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下楼梯摔伤索赔银行,诉求能否获支持?

09-02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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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受邀参加某银行活动,下楼梯时摔倒致残,起诉该银行索赔13.7万余元,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某银行已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姚某受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邀请,参加了该银行二楼活动室举办的营销活动。活动结束后,姚某在工作人员陪同下下楼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姚某认为,银行的楼梯光线昏暗、台阶高低不一,且没有设置防滑措施,因此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约13.7万余元。


庭审中,某银行进行了辩解。银行称楼梯间光线充足,还设有防滑槽,工作人员也对姚某进行了引导帮扶。姚某摔倒原因是自身不慎,银行在事前预防、事中帮扶以及事后救治等环节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证明楼梯的实际状况,银行提交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姚某对视频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并申请了司法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视频未经过剪辑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楼梯设有金属护栏和防滑槽,地面干燥整洁,没有水渍和杂物。事发时,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在姚某前后协助其下楼,不存在肢体碰撞的情况。姚某摔倒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刻将其送往医院,并持续跟进慰问。此外,姚某自2017年起多次参加该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对环境比较熟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银行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在本案中,综合视频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定银行楼梯光线充足、防滑槽完整,符合安全标准;工作人员进行了引导帮扶,还主动帮忙提携物品;事发后,工作人员立即送姚某就医,并持续履行救助义务。姚某作为多次参加活动的老客户,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摔倒,不能归咎于银行的管理瑕疵。银行已尽到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认定要把握三重维度,即义务边界、事实基础和因果判定。首先,安全保障义务要与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案中的银行并非专业安保机构,不能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其次,通过现场视频鉴定、证人交叉印证以及实地勘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认楼梯设施完好、人员保障到位。最后,在多人同行且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应认定损害结果与场所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标题:《顾客下楼梯摔伤诉请银行赔偿,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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