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退健身卡被扣费?法院公正判决解难题!

2025-08-29

健身卡退费竟要扣除总费用的35%,这样的情况合理吗?上海长宁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消费者因身体不适解除合同,无需扣费。

判词摘录: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若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消费者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因自身身体不适,确实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且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所以原告的解约行为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手续费。

典型案件:上海市民陈女士谈起自己健身卡的退款经历,感慨“整个维权过程对我来说,挺煎熬的”。她曾花8.4万元在一家健身机构购买私教课,后因腰椎间盘突出不能继续健身,找机构退款时,被要求扣除近3万元违约金(含手续费)。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女士无奈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她表示:“没想到我这么小的一个案子,法官居然开了几次庭,把经过查得清清楚楚,最终完全支持了我的主张。以前一直听说‘买卡容易退卡难’,法院的判决,让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法治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报健身课遭遇伤病:2023年7月,陈女士送孩子上游泳班间隙,走进一家名为××体育的健身机构。一名教练热情邀请她体验拳击健身课,并为其免费检测身体数据,称通过拳击训练能达到更好的身体状态。陈女士体验后感觉不错,于2023年7月27日和××体育签订《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购买100节定制化—拳击课,价格6.5万元,优惠2万元,合同金额4.5万元,合同备注“特惠课程,不可退课”。上了几节拳击课后,教练建议她加强肌肉训练,购买定制化—常规课。2023年8月11日,陈女士再次签订协议,购买100节定制化—常规课,价格6.5万元,优惠2.6万元,合同金额3.9万元,同样备注“特惠课程,不可退课”。陈女士称当时教练说得“天花乱坠”,自己便“脑子一热”签了协议。今年8月5日,记者看到该健身机构场所分为两层,一层是健身房,另一层是私教训练区,总面积2000多平方米。然而,陈女士的健身运动很快按下“暂停键”。她曾于2018年8月做过腰椎间盘突出手术,报拳击课时告知教练,教练称没问题。但拳击课没上多久,她就腰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后,2023年9月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剧烈体育运动(含器械健身等)。此时,其拳击课上了13节,剩余87节;常规课上了6节,剩余94节。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陈女士拿着医院诊断结果找机构协商退款,对方先是建议她办理停课手续,见她态度坚决,又指出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总金额5%的手续费和30%的违约金,共计29400元。陈女士认为这太不公平,机构以格式合同制定高额手续费和违约金,明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数次沟通无果后,她将××体育起诉到长宁区法院,请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全款75810元。××体育负责人王先生一开始认为陈女士承担29400元的违约金(含手续费)“理所应当”,他表示协议里写得清楚,“特惠课程,不可退课”,包括违约金条款,陈女士签字就说明认可这些内容,且健身行业提供服务有管理成本,所以设定违约金和手续费。本案一开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其间,因涉案健身场馆变更运营主体,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2024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体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75810元。

正当原因并非违约:本案承办法官丁宁介绍,原被告之间的《定制化私人教练课程协议》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和手续费。合议庭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经协商不成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持。丁宁表示:“原告因自身身体不适确实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故原告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丁宁指出,实践中不少健身机构的会员协议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制约了健身行业健康发展。本案裁判明确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属于健身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不公平,消费者解约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适用违约条款。判决生效后,××体育很快履行判决义务。王先生称他们尊重法院判决,不再采用此前经营方式,而是按体育馆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陈女士表示:“公正司法,让我心里暖暖的。预付式消费常见,格式条款普遍,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权益受损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今年7月,本案获评2024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法官笔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丁宁回忆,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双方观点激烈交锋。健身机构认为合同有违约条款,扣违约金合法合理;消费者陈女士则称身体不允许继续健身,有医院诊断证明,才锻炼1个多月、消费8000多元,却要扣3万元违约金,不合理。第一次庭审后,丁宁内心纠结,一方面消费者因健康原因解约难认定违约,另一方面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且加黑提示,难直接否认效力。经过仔细梳理案情和调研,她发现本案反映出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问题,许多健身机构会员协议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制约行业发展,该问题需法院裁判回应和指引。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为合理解约提供依据,在健身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身体健康是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应赋予解约权,本案陈女士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健身机构主动退款,陈女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丁宁希望通过判决让消费者感受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权益的决心。

专家点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方斯远认为,预付式消费模式有商业合理性,但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问题,消费者承担资金沉淀和商家违约双重风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相关原则,平衡了商家与消费者权益,为处理同类案件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该判决展现了司法智慧,精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消费者腰椎间盘突出认定为合同基础重大变化,对格式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高额违约金不适用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实现了法律效果;彰显“以人为本”司法温度,宣告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强人所“伤”,正本清源违约金补偿性质,确保个案实质公平,取得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维权信心,向预付式经营者传递司法信号,促使商家构建人性化退出机制,从“销售导向”转向“服务与信任导向”。

办案经验:上海市民刘女士经过四个多月等待,收到法院胜诉判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健身工作室与她签订的健身合同中“不予退款”的约定系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且未特别提示,应为无效。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支持刘女士自愿扣除15%服务费后要求退还4000元预付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是长宁区法院多维度推动预付卡消费合同纠纷高效化解的缩影。预付卡消费在健身等行业广泛使用,但部分经营者滥用预付费机制导致问题凸显。长宁区法院副院长王飞表示,预付卡纠纷涉及消费者多、涉事机构运营模式复杂,为此,法院探索多维度化解机制,从优化审理流程与破解举证难题两方面提升司法效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积极推进预付卡类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处理流程。法院对该类纠纷推行审判团队内部繁简分流制度,安排法官快审简案,探索建立流程化管理模式。如在某芭蕾舞教培机构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法官以该机构为样本建立要素式审判模式,在36个案件中推行,发挥类案判决示范效应。二是举证破局解难。实践中,部分机构签约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如某跆拳道培训公司以预付费模式运营,售卖课包以消费小票、会员手册盖章计算已上课程。诉讼发生后,在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参考其他案件提炼共性要素,现场走访、实地取证,厘清事实。王飞称,鉴于预付费模式易引发群体性诉讼,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构建研判预警体系。2023年以来,法院梳理预付卡消费案件,形成专项报告等6份,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2024年6月,法院针对辖区健身类预付卡机构运营乱象开展调研,向长宁区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文书送达条款参照模板,区体育局积极反馈,规范市场秩序。王飞表示治理成效凸显,2023年涉预付卡消费合同纠纷同比激增144%,2024年案件数量平稳且下半年减少三成以上,2025年上半年收案数量同比下降约二成。

原标题:《身体不适退健身卡竟要被扣总费用的35%?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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