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监督助力化解26年房产证税费纠纷

2025-08-18

8月14日《内蒙古法制报》第6版刊登了一则消息,近日,在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的持续推动下,一起历时26年的房产证税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时间回到1999年,当时还是鄂尔多斯市某单位职工的小张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屋,并与单位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房屋竣工后,小张依约支付了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入住。然而,因单位未及时缴纳卖房产生的相关税费,小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后26年,小张开始了漫长的办证之路。他与原单位沟通,却被以约定不明确为由推脱。离职后,沟通难度更大。26年间,他跑遍相关部门,从风华正茂的“小张”变成了两鬓斑白的“老张”,但房产证问题始终未解决。

为了能顺利出租或转让房屋,老张以原单位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各项税金及高额滞纳金,取得完税证明并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当初买房协议未明确约定税款承担主体,老张认为这笔税款应由原单位承担。于是,他以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答复纳税人主体是原单位,应直接退税给原单位。老张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及申请再审,均因申请主体不符未获支持。

2024年11月,老张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按法律规定,原单位作为房屋销售方,是案涉税款的法定纳税主体;老张以个人名义申请退回单位名义缴纳的税款于法无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虽然法律程序已穷尽,但面对老张26年未能追回的代缴税款,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于程序上的依法结案,而是努力实质性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通过检察人员多次释法说理,老张的原单位认识到,无论从集资建房合同精神还是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人义务来说,单位作为销售方都应当承担该笔税费。最终,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双方达成和解,单位当场将老张垫付的税款及滞纳金一次性返还,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坚持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聚焦群众“急难愁盼”,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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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检察监督化解26年税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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