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骗子,是正义之举还是违法犯罪?

08-04 06:39

骗骗子,这究竟是在伸张正义,还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呢?



当遭遇网络诈骗时,人们的反应各不相同。有人懊悔埋怨,有人怒气冲天,有人认栽释然,也有人心有不甘,执意要让骗子也尝尝被骗的滋味,于是“报复”式反诈的“黑吃黑”戏码便上演了。


杜某曾在网恋中遭遇网络诈骗,此后便萌生了“报复”的念头,一心想让骗子也体验被骗的感觉,为此他在网上四处搜寻骗子的踪迹。


2024年10月,杜某添加了疑似诈骗分子王某的微信,开始假装与王某谈情说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杜某取得了王某的信任,二人很快确定了“情侣”关系。有一天,王某以服兵役无法外出为由,委托杜某购买虚拟货币,杜某假装答应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随后,杜某的银行卡收到了5万元转账。当王某想让杜某进行下一步取现操作时,杜某立即删除了王某的微信,并将卡内的5万元取现据为己有。后来查明,这笔钱是被害人许某受骗后,按照王某的指示打到杜某银行卡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杜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用于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评估,杜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最终,根据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杜某的犯罪经历让人既唏嘘又惋惜。他原本是被害人,却因心理失衡和法律意识淡薄,选择用诈骗这种违法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不过,考虑到杜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法官提醒大家,在网络交友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警惕“温柔陷阱”。对于那些迅速建立的亲密关系,若对方以各种理由(如投资、救急、资金周转、特殊任务等)索要钱财,引导进行非正规平台投资或虚拟货币交易等,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掉进骗子的精心骗局。同时要特别注意,任何“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黑吃黑”行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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