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名认定应慎重,普通人难承受

08-02 06:36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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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00后女孩网售5盒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被判贩毒案”有新进展。


7月30日,澎湃新闻从涉事女生马琳琳(化名)及其辩护律师廖建勋处获悉,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


下面我们来还原一下案件过程:2024年1月,马琳琳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2024年6月,病情趋于稳定开始停药,她便想通过网络出售多余的药品。其中,一款名为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药品,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网上发帖后,有买家联系她,她先以120元的价格出售了2板、共14片给一名广州的买家,后以180元的价格出售了3板共21片给一名浙江的买家,均是邮寄给对方。


2024年7月初,有民警找上马琳琳,告知其在网上出售的药品属精神管控药物,售卖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举报者为浙江嘉兴市海盐县的买家董某,董某对警方说,在买药时曾暗示自己是“有瘾”的。


2024年12月底,海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琳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马琳琳退出的违法所得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首先声明,马琳琳通过网络私自销售药品,确实是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即便是无意违法,也必须严肃处理。但是,其行为是否达到贩卖毒品的程度,应当慎重考虑。否则,会毁了这位00后。


实际上,从马琳琳的行为来看,她原本患了重病,花了很多钱,病情稳定后想把多余药品卖掉,只是为减少损失和浪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只是不懂药品出售有明确规定,私人不能随意经销药品,尤其不知道所售药品还是二类精神药品,更要严格禁止。


也就是说,马琳琳的行为只是无意间触犯法律,且是初犯,应以教育为主,至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给她扣上贩毒的帽子,认定其有贩毒情节并追究刑事责任。对马琳琳这位普通年轻人来说,这顶帽子太大太重,她戴不起、受不起。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那位浙江买家董某,分明是挖了“坑”让马琳琳跳,其目的是什么,为何要这样做。他所谓的自己是“有瘾”的,指的到底是什么?如果真有瘾,是否应对其展开调查。如果没瘾却谎称有瘾,是不是故意陷害马琳琳。如果是故意陷害,马琳琳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殊不知,如果董某是正派人,发现马琳琳的行为触犯法律时,应善意提醒马琳琳,或者通过警方提醒,而不是挖坑陷害对方。如此,其行为就十分恶劣,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当地警方与法院,在审理马琳琳案件时,确实有点过度上纲上线。就算马琳琳的行为触犯法律,可上升到刑事责任环节,也要慎重行事,从当事人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方面全面分析,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更何况,当事人是在病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行为,更应给予保护,而不是无形中增加其精神压力。


事实上,在明星、网红偷漏税问题上,尽管一些明星偷漏税问题十分严重,偷漏税额高达数亿元,但是,警方仍然以初犯予以免除刑事责任。比起马琳琳的私自出售药品、且数量极少,到底哪个更严重呢?为什么对明星、网红的初犯可以免予刑事责任,而对马琳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浙江有偷漏税情节的明星、网红不少,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却死死抓住马琳琳不放,非要给她扣一个贩毒罪名,确实不太公平。如此,也就很难显示法律公平,很难让公众接受这样的判决。


好在二审法院比较客观、公正、开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给了马琳琳新的机会,否则,真的会毁了这位00后的。从此案也不难看出,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时,确实过于僵化、刻板,甚至有点“厚此薄彼”,从而无法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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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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