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投保“给付型保险”遭拒赔,法院如何判决?

07-22 06:30

素材来源:博爱县法院


如今,保险消费越来越普遍,但保险理赔纠纷也时常出现。特别是在给付型保险的理赔规则上,很多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看法存在差异。近日,博爱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李(化名)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运营,他自己负责驾驶。2024年9月29日,物流公司为这辆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从2024年10月1日到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1月1日,小李驾车时与另一辆车相撞,不幸离世。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李和对方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之后,小李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绝。协商不成后,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应该先让实际侵权方进行赔偿,同时要核查车辆是否还投保了其他险种,它只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博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驾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也就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属于驾乘意外伤害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和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是否有其他赔偿来源没有关系。


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小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投保人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小李已经去世,他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小李的家属支付全额保险金50万元。


法官说法


给付型保险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赔付金额和实际损失没有直接联系,而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常见的给付型保险有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法官提醒大家,遇到保险纠纷时,要及时保存好保险合同原件、保费缴纳凭证、事故证明、理赔申请记录等重要证据。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险公司也应该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以高效、规范的服务保证保险赔付及时到位。


作者:杨珂 通讯员:芦家豪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芦家豪


原标题:《焦法·案例丨投保了“给付型保险”却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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