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子孙离职照顾被拒绝,赠与财产要退吗?

06-28 09:16

老年人与子女签订有条件的赠与协议,要求获得财产的子女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并承担一切费用。因为孩子不符合老人的要求,老人向法院起诉孩子。如果他们要求取消他们的赠与,他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他们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照顾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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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老太和他的妻子有三个儿子。2018年妻子去世后,杨老太单独继承了共有房屋。2021年,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顾,杨太太与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二儿子及其子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同意杨太太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子赠与二人,但杨太太继续住在这所房子里,两人需要照顾杨太太的生活,保证其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其医疗费用、生活费用、陪护费等一切费用,不然杨老太有权撤销这份礼物。签订协议后,二儿子发现自己患有癌症,房子登记在其子一人名下。


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杨老太的日常生活由二儿子一家照顾。后二儿子一家想搬到东城区居住,便向杨老太提出在东城区为她租房子继续照顾。但是杨老太觉得自己已经80多岁了,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住所,于是拒绝了租房的建议。双方多次协商失败,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30万元后,搬到东城区居住。不久之后,杨老太搬到儿子身边。


半年后,杨太太向法院起诉了她的二儿子及其子女,并要求撤销他们的赠与,理由是他们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照顾自己的责任。起诉后不久,杨太太因病去世。此外,作为杨太太的法定继承人,二儿子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增加了两人为原告。


庭审期间,二儿子表示,他一直在尽职尽责地照顾杨太太的日常生活和医疗,即使她患有癌症,她也没有放松。孙女到了上学的年纪,夫妻俩都在工作,需要老人的帮助。为了解决问题,他向杨太太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租房,但被拒绝了。杨太太提出让儿子离职,全职照顾,要求不考虑实际情况,超出合理预期。


法院裁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责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财产赠与二人,同时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儿子及其子与杨老太太住在一起,并进行赡养和照顾。后两人因生活需要提出租房照顾等方案,被杨太太拒绝,二人便搬出,未再按约履行义务,因此杨太太有权行使撤销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太太提出要求孙子离职,一家人照顾她,这已经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围,她的孙子仍然多次陪同杨太太。另外,二儿子及其子女有约定的责任,不排斥其他子女赡养杨老太,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太太与两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给予房屋50%的份额。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提醒


附责任赠予,应当合法、合理、实用地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法定撤销权使赠与人在法律层面上“反悔”,能够有效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约束受赠人的行为,保证受赠人履行自己的责任。赠与人一旦未按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在受赠人已经履行了一些责任的情况下,从平等原则和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来看,受赠人的义务履行应该根据受赠人的义务来决定取消赠与的范围。所以,法院最终判定部分撤销杨老太对二人赠与房屋的份额。


法官建议,老年人在向子女赠送财产时,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居留权的设立和子女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都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作为受赠人,他们应该根据赠与协议履行责任,在经济上支持他们,在生活中照顾他们,在精神上安慰他们,尽最大努力照顾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在给予责任时,孩子和父母可能会对赡养标准或方式有不同的理解。此时,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孩子的经济实力和现实情况,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确立合理可行的义务。



原题:“老人要求儿孙辞职照顾被拒,赠与财产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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