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营环境,损害公司声誉?保护民法典!

05-31 07:42

资料来源:修武县法院



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规范网络言论,有效维护企业声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化名)是河南某公司的董事长,被告李乙(化名)曾经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告离职后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在评论区多次使用“人渣”、“反派”等羞辱性词语攻击原告,提及企业经营细节,引起了企业部分客户和员工的关注。


原告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商誉,于是被告知法院删除朋友圈的相关信息,道歉并赔偿损失。在审判此案时,被告已经删除了上述朋友圈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发表的言论减少了原告在客户和员工心目中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为被告微信的一些朋友是原告的客户或公司员工。虽然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发布的案涉朋友圈信息已被删除,但应承担道歉、消除影响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连续5天发布经法院批准的道歉声明。由于证据不足,原告主张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各种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行为、威望、才能、信用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侮辱或诽谤的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保护受害者的人际交往顺利进行。


法官在此呼吁:在媒体平台上发表相关言论时要谨慎,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仅会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还可能构成严重的侮辱和诽谤。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建立和共享积极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法条引导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法典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誉。


声誉是对民事主体品行、威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民法典 侵权者因损害人格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法律责任的,应当等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


如果侵权人拒绝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有效的裁判文件来执行,造成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作者:杨珂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芦家豪


标题:“优化经营环境,损害公司声誉?民法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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