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训练时受伤,训练机构:“自甘风险”!法庭判决→
许多父母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的培训班,如果孩子在课堂上受伤了,他们所在的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乐乐是一名 11 滑冰学生在冰场训练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导致右股骨干骨折。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由提倡免责。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什么情况?法院会如何判断?
11 一岁女孩在培训机构学花滑倒
右股骨骨折是由负伤引起的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件发生时,许多学生在冰场上练习,乐乐就是其中之一。她滑行了一段距离,然后做了一个跳跃动作,但是当她摔倒的时候,她没有站稳,整个人都摔倒在冰上。
根据医院开具的伤病诊断,乐乐右大腿部位出现骨折。
乐乐及其家长认为,教练和培训机构无法逃脱学生上课时发生的事故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了体育公司、公司股东和教练,要求三名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费用。
乐乐的父母认为,教练知道孩子腿部疼痛严重,不仅没有调整训练计划,而且在训练安排上也存在技术错误。当孩子没有足够的热身时,他们被要求做一个困难的跳跃动作,导致事故。
另外,在公共场合可以看到视频。乐乐摔倒后,教练先是滑到她身边,好像问了几句,然后就走了。乐乐因为疼痛站不起来。教练又回到了孩子身边,然后扶她离开了冰场。
原告方认为,教练并未在第一时间对其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也未履行适当的积极救援义务,应承担责任。
被告方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
法官:本案不适合“自甘风险”原则
被告辩称,乐乐的跳跃动作是她已经灵活运用的动作,教练的安排也没有错。被告认为,滑冰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乐乐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发生事故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的说法是否合理?案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青表示,根据民法前述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 4 项条件:
受害者是自愿参加的有关活动;
适用范围内,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
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它参与者;
其它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受伤的发生。
法官解释说,从表面上看,乐乐在花滑训练期间受伤,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有相似之处。“但原告在训练难度较大的考试动作时跌倒受伤,没有其他参与者介入。因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判断赔偿!体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李青:被告教练得知学生身体不适,尤其是在腿部不适的前提下,对学生的身体状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仍然要求原告进行正常的训练。训练期间,训练场只有一名教练进行检查,教练和学生的配置比例不够。事发后,培训机构的教练没有在第一时间检查原告的受伤情况,并及时安全处理。
法院认为,花样滑冰是一项危险的运动,未成年学生在学习和训练过程中跌倒和受伤是很常见的。学生和他们的监护人应该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受伤情况有一定的期望,所以原告也应该自己承担一些责任。
被告体育公司负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 80%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陪护费用等8万多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建议,小学生在培训过程中意外受伤,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自甘风险”原则为“挡箭牌”免除责任。特别是对于危险的运动培训,机构要更加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父母在为孩子安排训练时间表时,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注意孩子身体不适应与机构沟通,暂停训练,送医院检查,确保孩子健康安全。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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