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持PE发行债券

05-08 10:54


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宏观调控,推出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类十项措施。


对VC/PE来说,最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提出要求构建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该工具希望通过提供低成本的再信用资金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并与地方政府和社会信用增级机构合作,采取共同担保等多元化信用增级措施,分担部分债券违约损失的风险。


“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是与债券市场‘科技板’合作推进的。对于难以筹集资金的VC/PE机构来说,通过公开发行债券,可以拓宽撤出前的资金补充渠道,风险分担工具的推出,本质上是给机构‘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增加‘政策保险’。” 西部某产投平台负责人表示。


众所周知,目前一级市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筹资。根据CVSource投资数据,2025年Q1,中国VC/PE市场共有972只新成立的基金,较上一期下降335只,较上一期下降25.6%。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423支,同比下降了30.3%,VC/PE的筹资动能持续减弱。


为了解决风险投资机构的筹资问题,促进更多资金流入科技创新领域。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政策。其中,“激励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是上层给出的解决方案之一。


最新行动发生在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支持长期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如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投资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机构,带动更多资金投资早、投资小、投资长期、投资硬科技。


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许多风险投资机构都加入了“发债募资”的行列。远非如此,刚刚过去的四月,三家机构纷纷宣布相关动态:


4月15日,上海国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金额50亿元,期限15年,利率2.1%。债券募集将全部投资于上海三大先导产业,即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


同一天,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宣布计划发行不超过25亿元的企业债券,将用于基金投资、分支机构增资、债务清偿、营运资本补充等。


4月11日,南京创新投资集团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期限为5年,发行规模为5亿元,票面利率为2.10%。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基金投资。投资领域涵盖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参与“发债募资”的主体中,国资占了很大比例。


对于这一点,某地方产投基金总经理分析: “债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固资市场。 应收账款的流通市场。国有资产一般持有大量重资产,经营相对稳定。有了信用加持,发行“科技债券”自然有优势。"


但他提到,这一风险分担工具的推出,将有助于提高更多参与者的意愿,同时吸引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进入市场。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公告。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系,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目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资早、投资小、投资长期、投资硬科技的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


(一)金融企业、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融资。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企业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营业务,充分发挥投融资服务的专业优势,重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通过贷款、股份、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等多种渠道。


(三)科技型企业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产品设计、R&D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四)投资经验丰富、管理业绩优异、管理团队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设立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可以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权利结构、发行支付、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地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和融资需求。


第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


(六)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发行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免除相关披露信息。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余额管理模式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7)智能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打破传统以资产和规模为重点的评级思路,科学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性。


(八)建立科技创新债券重点包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做市价格服务,建立包销和做市联动机制。提高承销商和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和做市的权重。


(九)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养老金等。可以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构建与相关指数挂钩的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和商品。


(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交换合同、担保等服务。根据自身的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靠自己的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颁布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债券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企业科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评估。


(十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以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项发行、交易、登记代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度降低相关服务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6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LP波谱”,作者:王满华,36氪经授权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