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已经调整了!

04-10 09:52

近日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等待部门联合下达关于贯彻落实的内容。


关于修改的省政府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是具体内容


↓↓↓


有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前经营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由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救济金经办机构受理、审批、发放。


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批准但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从申请月到法定退休年龄月的月数不得超过(高龄增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政策)。;如果申请月已经审核发放,则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申请人对营业执照、电子许可证等凭证信息进行审查。注册营业执照和电子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本人,成立日期在申请失业救济金期间;申请人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审查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本人。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在本次申请失业救济金期间;申请人从事个人经营的审查营业执照、电子许可证等凭证信息,营业执照和电子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只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登记日期在本次申请失业救济金期间。(上述经营场所或机构住所必须在我省范围内)


★纳税记录。


★实际营业场所、机构住所照片或网店截图。如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材料信息模糊或有诈骗风险,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商品销售凭证、营业流水证明、网店具体网站、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补充材料;如果你在现场验证并拍照并保留它们,如果你在这个省份在不同的地方经营,你可以向你经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帮助。


有关为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


怀孕期间一次性增发失业救济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在怀孕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生育期间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发放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是申请人怀孕当月失业救济金的三倍。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


★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 有关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


关于统一失业金标准上限?


从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不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度最低工资标准。


该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颁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入手。各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助数据核实。各地要积极开展“畅通领、安全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放相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主要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控制,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通过数据对比审查加强风险防控,依法依法追究欺诈行为的相关责任。


原题:“这笔钱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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