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十五年前给老父亲买的墓,现在却“住”了别人…
老人去世后,悲伤的家人正准备安排葬礼,但被告知15年前为老人购买的墓穴已经被“一墓二卖”,住在上海的施先生已经立下了别人的墓碑,遭遇了这样一件让家人伤心的事情。
在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施先生以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墓地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35万元。
清明节前,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判,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施先生墓穴购置费、落葬食品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28万元。

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一墓二卖”
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墓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双方同意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墓地,使用期为50年。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墓地的维护和保养,以保持墓地的完整性。同一天,施先生全额支付了认购款。
2025年2月,施先生父亲去世,施先生安排亲戚朋友送父亲最后一程。谁知道,施先生在申请葬礼时被告知,他认购的坟墓在2013年之前就已经被转售给他人,2020年实际上已经被占用。与此同时,墓地里没有同样规格的墓穴供施先生选择。这意味着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找墓穴,并选择另一个时间埋葬。
由于双方协商失败,施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35万元的单独购置费、伙食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被告辩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施先生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给他人并被占用。墓地里没有同样规格的墓穴供施先生选择。他同意施先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并同意支付精神损失的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情减少。
被告根本违约被判28万元
经审理,浦东法院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给他人,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对于具体的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意见,参照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当地丧葬费用等因素,决定被告支付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诉。
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院法官张磊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殡葬设施”,被告经营管理的墓地经有关部门审核,有权出售墓地。虽然《墓地认购合同》被称为“认购”,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目标是具有人身特征和情感价值的墓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而难以达成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主张赔偿。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大多数人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情况并不多,但墓穴的具体用途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密切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犯了原告及其家属对死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因此,为了传达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
原题:“离谱!十五年前给老父亲买的墓,现在却“住”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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