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给老父亲买的墓,现在却住在别人身上,建立了别人的碑言。
2010 年 3 月份,施先生与某墓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双方同意:施先生出资 2.38 一万元的父亲认购了这个墓穴的一个寿墓,使用期为 50 2008年,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墓地的维护和保养,维护墓地的完整性。同一天,施先生全额支付了认购款。
2025 年 2 月亮,施先生的父亲去世了,施先生安排亲戚朋友送父亲最后一程。谁知道,施先生在申请葬礼时被告知,他认购的坟墓先于 2013 2008年已经被转售给别人 2020 2008年实际上被占用了。与此同时,墓地里没有同样规格的墓穴供施先生选择。这意味着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找墓穴,选择另一个时间埋葬。
由于双方协商失败,施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墓地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地购置费、落葬食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5 万元。
被告辩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施先生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给他人并被占用。墓地里没有同样规格的墓穴供施先生选择。他同意施先生会有额外的开支,并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情减少。
经审理,浦东法院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给他人,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对于具体的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意见,参照当地同等规格的墓地价格、当地葬礼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施先生墓地的购置费、葬礼食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8 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在收到判决后的第二天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诉。
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院法官张磊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殡葬设施”,被告经营管理的墓地经有关部门审核,有权出售墓地。虽然《墓地认购合同》被称为“认购”,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目标是具有人身特征和情感价值的墓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而难以达成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主张赔偿。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大多数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并不多,但墓穴的具体用途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密切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犯了原告及其家属对死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因此,法院为了传达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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