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义乌已经被罚款
03-26 08:24
近日
赤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检查人员
巡查时发现
赤岸镇吉景路旁有人
城市公共供水被盗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天上午,秦某某驾驶轻型货车经过赤岸镇吉景路时,在没有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从消火栓中取水,贪图免费。秦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检查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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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多地方的消防水设施,如消防栓,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损失,还会影响附近地区的供水压力,还容易造成城市消防水设施的损坏,使其在火灾救援过程中无法正常使用。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消防水设施专用,除火灾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若从消防栓取水,必须经城市供水公司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作者 | 林晓燕
编辑 | 王语嫣
校对 | 季媚瑶
一审 | 吴攸
二审 | 张静恬
终审 | 陈建权
原题:“违法!义乌已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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