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分手后,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资料来源:修武县法院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同居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分道扬镳时,如何保障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梁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后,又与李某同居,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21年2月生下两个女儿。2021年6月,原告李某因同居纠纷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内容如下:1。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自2021年7月起,被告梁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二,被告梁某有权探视非婚生子女。具体方式由双方单独协商;第三,梁某所有位于焦作市的两处房产都归两位非婚生女所有,房贷由被告梁某偿还。原告李某不得在女儿18岁前出售房产。由于抚养费、抵押贷款等负担问题,很多方面都发生了纠纷。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和财产转移的内容超出了梁某的压力能力和当地正常生活水平,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后来,由于抚养费、房贷等负担问题,很多方面都发生了纠纷。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和房产转移的内容超过了梁某的压力能力和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韩觉得民事调解书有法律效力是错误的,要求取消民事调解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因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不应撤销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内容。但是,调解中关于房地产抵押的部分,应当撤销,因为它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损害了韩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第三项,即关于房地产抵押的部分,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益,探视权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法定权利。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原则,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且“优先”应该理解为,如果审判机关的行为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首先要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其他利益之上。第二,虽然夫妻双方都有权平等地处理共同所有财产,但是夫妻双方也有权合理地处理个人收入。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承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为没有与现任配偶达成协议而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最后,梁某在签署涉案调解协议时同意非婚生亲子关系,亲子关系也获得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因此,梁某在相应能力范围内支付女儿抚养费,积极履行女儿抚养义务,不属于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其他情况。
作者:杨珂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时须晨 李怡静
原标题:《焦法案例》|分手,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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