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4伤,家中还有21个气瓶!

2024-08-18

2024年5月18日22时50分。


东风社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发生了一起燃气爆炸事故事故


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274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最近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


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公布。


经调查认定:


七星关水“5.1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于罐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非法将气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中,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燃气充灌公司安全管理不严,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属地镇党委政府对燃气安全不够重视。


01 事故发生了


5月18日21时许,何某永(毕节腾远燃气有限公司水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出门送罐装液化石油气,然后回家和妻子一起照顾羊肉粉馆。


22点左右,夫妻俩关闭了羊肉粉馆的卷帘门。玩了一会手机后,何某永进入了距离羊肉粉馆10米左右的自建房屋一楼的家用厨房。何某将来会进入厨房。


22点50分左右,厨房突然爆炸。


爆炸冲击波彻底推翻了厨房南侧和西侧的墙壁,整个厨房倒塌,导致徐某、何某果、何某谦被埋在二楼房间里准备睡觉;隔壁“迎宾餐厅”厨房的混凝土门梁在爆炸中掉落,砸中了正在厨房门口洗碗的张某瀚;周边10户邻居的门窗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何某果、张某瀚救出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永、何某面部和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徐某、何某谦轻微擦伤。


02 事故的相关情况


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1.毕节腾远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某。该公司拥有19家子公司(包括腾远燃气公司水龙分公司)。


2.腾远燃气公司水龙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子公司只有何某永和何某两名员工,均有《燃气经营企业专业培训考核证书》。水龙头分公司的气瓶仓位于水龙头镇东风村河头组,距何某永家约1.5公里。经查明,腾远燃气公司水龙头分公司实际上由何某永负责管理,销售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由腾远燃气公司供应。


有关房屋的相关情况


1.事故房屋是自建民房,为什么每个人都是永恒的?一楼是砖混结构,是何永一家的生活厨房;二楼是砖木结构的瓦房,为什么是卧室?混凝土门梁掉落的房子是张某忠家自建的,两层砖混结构。


现场物品的清理状态。经过调查,除了生活餐具,厨房里还有很多煤气灶、调压阀、气管等。放在货架上;地面上有电源插板、冷柜、气瓶和一些燃气灶;清理出9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3个是待售重瓶,1个与自用燃气灶连接(现场调查人员检查气瓶阀关闭),另外5个是用过的气瓶。同时,还清理了24个铁工具,如气瓶阀和钳子、起子、手持式砂轮机、气缸、自制夹板、软管、特殊扳手(气瓶阀拆卸)等。另外在厨房门口清理了12个用过的液化石油气瓶。


罐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和储存等情况


2024年3月,腾远燃气公司根据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了自查。由于水分公司存在气瓶仓库与高速公路安全距离不足、仓库内值班室设置问题,公司通知水分公司停止使用气瓶仓库。在此期间,腾远燃气公司没有停止向水库分公司供应罐装液化石油气,4月2日和4月9日,71个和83个罐装液化石油气被运送到水库分公司。4月13日至5月18日期间,水运分公司员工何某从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自行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液化石油气22次,每次运输25辆摩托车,共计550辆摩托车。当天没有配送的罐装液化石油气和从燃气客户那里回收多气气瓶,何某永存放在事故厨房。


03 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腾远燃气公司水龙头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永将液化石油气瓶非法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屋中,气瓶中的液化石油气体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点火源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


现场共清理出21个气瓶,其中3个重瓶,1个与自用燃气灶连接(现场勘察闸阀后关闭),14个气瓶为少量液化石油气残留,1个空瓶,2个报废气瓶。


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现场相关人员对气瓶、软管、炉灶、阀门等进行检查、修理、拆卸、改造,甚至实施倒流或倾倒气体残留物等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


事发房屋中至少有五种点火源,如铁工具碰撞或摩擦产生火花、燃气灶电子点火、冷柜运行过程中启停开关产生电火花、非防爆电器工作时产生火花、人体静电产生火花等。


04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城镇燃气条例》的有关规定,腾远燃气公司未能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先,向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人员运输充满液化石油气后的气瓶是违法的。4月13日至5月18日,水分公司销售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由何某从位于何官屯镇的腾远燃气公司充装站运输至水分镇家中,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在此期间,共运输了22班次和550个。


第二,非法向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水运分公司供应罐装液化石油气。2024年3月,公司通知水运分公司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仓库后,4月2日和4月9日,仍有154个罐装液化石油气两次运输到水运分公司仓库。


第三,企业未依法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经理。


四是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清除员工数次非法储存待售罐装液化石油气在民房、探索拆卸气瓶阀门等问题。


第五,特殊设备报废责任未依法履行,报废气瓶回收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水分公司规范回收报废气瓶并按规定注销。


05 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一人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腾远燃气公司水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永,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两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罗某,男,腾远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何某、男、腾远燃气有限公司水运分公司员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从腾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非法运输550罐液化石油气至水运镇22次,由七星关区交通运输部依法查处。


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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