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观察|资料资产入表:是否应纳税?怎样征税?
2024年,政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质量生产力建设”,其重点领域之一是“深入推进数字经济改革创新”,“完善数据基础体系,大力推进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与新业态相匹配的税收体系”,从而出现了一个问题: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也是一种新的业态,应该如何纳税?
更具体地说,财政部去年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被视为数据资产的正式“入表”。上半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将数据资产纳入负债表,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根据数据要素发展新的生产力。在数据资产已进入表格、确认、评估、计量之后,自然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对数据资产进行纳税?
当然,在讨论如何纳税之前,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数据资产是否应该纳税?
资料资产是否应纳税?
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大口径数字经济占GDP的40%以上,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0%左右。数字经济作为新质量生产力的重要业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这意味着数字经济本身已经成为国内生产总值,也就是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设计不能缺席;另一方面,作为新兴业态和增长动力,在发展初期需要给予轻税激励。
兼顾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数据已经成为继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要素税制明确的情况下,数据要素不征税是不合理的。
劳动税包括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资本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利息分红、财产转让等税;土地税比较多,占用耕地不干农活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有土地增值税,承担土地契税;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需要鼓励的目标,技术转让所得有税收优惠。
从这个意义上说,数据作为一个符合新生产力的新生产要素,可以像技术一样给予轻税激励,税收制度可以轻但不可或缺。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很可能会扩大贫富差距。数据只有聚集才有价值,数据资产自然会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在创造价值的同时恶化收入分配格局。因此,有必要对数据资产征税,以削弱其对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提高社会公平性。
因此,无论是基于效率——发展新的生产力,还是基于公平——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数据资产都应该纳税,尤其是在当前资金紧张、急需发展财富的背景下,数据资产的财政作用更加突出。
资料资产应如何纳税?
在明确数据资产应纳税并给予轻税激励后,数据资产的税收制度设计有了基本方向。此前,一些专家建议专门征收“数据资产税”或“数据资源税”,这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征收新税的改革成本太高。我们应该控制自己征收新税的冲动,尽可能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处理新问题。
简单来说,在哪里赚钱就应该在哪里纳税,这是公平的。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运营阶段增值税,二是所得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暂行规定》中已经有了相关的涉税规定,包括收入确认和支出计量,为记税奠定了基础。
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一点分析。资产增值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问题:
首先,现行制度下有明确规定的数据资产业务,可以直接应用现行税制。比如数据的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应用,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税征收6%的增值税。按增值电信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用于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数据。软件形式数据和软件销售的数据可以按销售软件征收13%的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的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第二,对于真正的新问题,比如授权使用数据资产或者直接销售数据资产,也就是转让数据资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需要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将数据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或库存。事实上,“库存”的概念可能不适合数据资产,因为库存是一个需要出售的东西,而数据资产出售后仍然存在于你的计算机或硬盘中,除非对方“用切割而不是武术”。所以,在税收方面,数据资产应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参照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征收6%的增值税。
第三,进项抵扣,购买机械设备等承担的进项税,以及购买数据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根据目前的增值税立法和改革方向,可以扣除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进项税,包括贷款业务、餐饮业务、居民日常服务和目前有限的娱乐服务,未来可以纳入进项扣除。因此,数据资产的进项税自然可以扣除。另一方面,如果购买数据资产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抵扣将受到限制,但无形资产抵扣权较强,只要用于“简免福人”即可抵扣,尤其是“其他权益无形资产”可以抵扣,无论是兼用还是专门用于“简免福人”。因此,关键在于数据资产的定性。如果可以定性为“其他权益无形资产”,可以充分抵扣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数据资产主要包括四个问题:
首先,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综合征收制度,数据资产的定性是无形资产还是产品或服务并不重要,税率为25%。
第二,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无形资产摊销的最低年限是10年,但是企业数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是非常不确定的,大部分数据资产根本活不了那么久。因此,最低10年摊销期不适合数据资产。可以参考现行折扣加快摊销,将年限缩短至最低2年。同时,许多数据资产将被重新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使用寿命也会增加,从而给摊销带来新的挑战。
第三,数据资产可能会迅速下跌,如何向税务机关确定报废损失。由于中国的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变化,原本价值连城的数据资产可能一夜之间一文不值。这种快速降价需要在抵扣中体现出来,但报废亏损的证据将成为征收管理的难点。
第四,采购数据资产投入R&D活动或开发新的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享受R&D费用扣除的税收优惠。新质量生产力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R&D费用加计扣除是发展新质量生产力的核心政策。因此,原则上代表新质量生产力的数据资产可以享受这一折扣。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第四类是无形资产摊销,即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活动。
但是,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的关键在于合格的R&D创新活动,采购渠道合理合法。事实上,上海市发布的《基于数字经济新赛道的行动计划(2023-2025年)促进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明确提到,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购买数据商品,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R&D费用加税扣除政策。这样可以鼓励大家“进场交易”,在数交所购买数据资产,可以更好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显然,虽然数据资产的税收制度设计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但总的来说,它可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以较低的改革成本解决。基于轻税激励的标准化税收制度设计也有助于数字经济产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不断壮大,发展新的生产力。
(作者葛玉御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应用经济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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