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联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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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原告戴某被介绍给被告李某。2010年3月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戴某贷款现金3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从2010年5月开始,被告李某消失了。原告戴某不知道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除了他的名字。
此后,原告于2020年3月找到被告向岳父出具的借据。借据上有被告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后来,原告向法院撤回诉讼,因为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纠纷。
2022年11月1日,原告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贷款诉讼,被告李某主张借据约定还款时间,案件涉及的贷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件涉及的贷款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被告李某抗辩案涉及的贷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基础,应该是原告李某没有忽视行使请求权,行使过程中没有一定的障碍,否则会暂停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法律原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制度,自中止时效原因清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暂时停止诉讼,法定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期满六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首先,该案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在2010年3月9日,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因此,原告戴某主张偿还贷款的诉讼时效从2010年6月9日起计算。虽然戴某提到此案诉讼时间已近12年,但戴某并没有忽视行使其权利,只是因为被告李某更换了居住地址,无法联系。
其次,原告戴某借钱时只知道被告李某的名字,所以很难确定李某的具体身份。客观上,他没有提起诉讼,因为他有障碍。此外,他可以在2020年3月被告向岳父出具的借据中发现被告的具体信息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
第三,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李某的父亲也解释说,被告多年不在家,无法联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行使请求权存在一定障碍,而不是忽视主张权。
综上所述,我院认定原告戴某在本案中有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不接受被告李某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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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债务人失联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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