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经济账”,分手该怎么算?

2024-08-12

七夕期间


许多夫妇会选择发红包,转帐,送礼物。


但是恋人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资产。


分手后该如何定义?


是否可以主张退款


孔先生和孙小姐建立关系后,孔先生向孙小姐转账1085050元,因为孙小姐想买房子落户向孔先生要钱。分手后,孔先生起诉孙小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孙小姐


2022年6月,我们签署了《赠与协议》,该协议明确表示孔先生是无条件赠与。


孔先生


签订协议是为了安抚行为极端的孙小姐,也是为了给以后建立婚姻关系的附加条件。现在分手不可能建立夫妻关系,赠与条件消失。


孙小姐


他曾经告诉我,他患有不治之症,不能长期陪伴,不想耽误我的生活,所以不想办理结婚登记,但我一直期待有一天能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谁知道,他突然消失了,现在他和前妻住在一起,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法庭调查,孔先生委托律师起草赠与协议,并在咨询律师时表示,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的利益,不要因为我的个人行为或爱情而追求这笔费用”,“我现在离婚了,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孔先生对孙小姐说:“我不想公平。”“对你有保障就好。”“因为我不会再结婚了,我接受这个条约,比结婚对你更有保障。”。


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赠与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并明确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不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在签署《赠与协议》时,原告明确表示“我不会再结婚”,这与原告主张赠与是“建立夫妻关系”的条件明显不符。虽然案件涉及的赠与金额较大,但原告签署案件涉及《赠与协议》的目的明显不同,原告签署《赠与协议》时对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和“不附条件”的含义和后果非常明确,是为了获得对方的好感,发展成缔约婚姻关系的一般情侣之间的赠与。原告在赠与行为发生时作出的各种意思表示,不能确定系附条件的赠与。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赠款的诉讼请求。


小王爱上小美后,小美通过微信向小王贷款5万元,因为买房资金短缺。小王转账时,备注“借钱给你,买房”。贷款半年后,两人分手,小王起诉小美未能偿还贷款。


小美同意贷款事实,但主张贷款已经结清。贷款后至分手前夕,小美先后向王先生转账,共计6.3万元,每次都有备注,“贷款前,还款”、“还款一万”“还差三万”、“还差2万”、“彼此不欠对方”。小美说多出来的13000元是分手后小王在恋爱期间要求的礼物。


小王承认收到上述小美的还款,但否认是偿还此案贷款,而是偿还小王在六年恋爱期间为小美支付的各种款项。


案 件 审 理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借款人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偿还涉案贷款。对于这一点,从转帐备注信息和还款时间顺序来看,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确认本案贷款50000元的金额。虽然原告不同意偿还此案贷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与被告上述还款的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无法进行的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被告已经偿还了涉案贷款。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


于先生和姚女士在2022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不到一年,姚女士就以两人不合适为由分手了。于先生要求姚女士在交往期间退还13万元以上的转账。双方没有就资产退还达成协议,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 件 审 理


为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承办法官对两人的创作背景有了详细的了解,原来两人之间有多笔转账,原因也多种多样。法官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告诉他们,如果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用于共同的生活消费支出,则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对大额转账,还应考虑付款目的、日常生活经验、良好习俗等。最后,于先生和姚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误解,调整了自己的情绪,达成了调解意见。姚女士同意退还一些大额赠与费用,于先生也同意了。这种因爱情而引发的资产退还纠纷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原题:“爱情“经济帐”,分手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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