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交给舅舅,孩子质疑妈妈遗嘱无效。
当孩子因病住院时,他不在乎。女子别无选择,只能立遗书,同意弟弟照顾其他生命,死后把财产留给弟弟。女子去世后,女子的弟弟与儿子为遗产分割发生争执,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遗嘱继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继承人的遗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弟弟有权继承财产。
基本案情
女人关某和瞿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瞿。2000年,关某与瞿某离婚,净身出户。离异后,关某出国打工,于2013年在国内某小区购买了房产。2016年9月,关某病重住院,希望儿子小瞿来看望和做好后事,但都没有结果。百般无奈之下,关某立下遗书,将财产交给弟弟小关,同时要求弟弟为她养老。关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憋印、签字日期,见证人处有多名见证人签字。直到2016年10月,小关和家人照顾、护理关某去世,关某的后事也由小关负责处理。关某的母亲汪某于2021年去世。2023年10月,小关要求依法继承姐姐遗书项下的财产,却遭到小瞿的阻挠。经过多次协商,小关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小瞿辩称,小关不能证明关某在遗书部写的东西。即使关某在病危时写的东西,也可能是在精神压力或胁迫下写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使遗书真的存在,遗书中涉及的资产也应该取消关某对自己的照顾费用。
小关说,关某写遗书的时候,有很多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会被他胁迫。而且抚养费的支付是时间敏感的。如果被告要求关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也要立即追索。现在小瞿29岁,关某已经去世。他提到18岁前的抚养费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不知道关某是否欠了抚养费,拖欠了多少,小瞿也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关某与瞿某离婚时,同意小瞿随父亲生活,关某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法庭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关某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小关继承,并约定了弟弟应承担的义务,属于遗嘱继承的附义务。关某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作为遗书的指定继承人,小关已经履行了遗书应附的义务,因此依法有权根据遗嘱继承关某遗产。
作为关某的儿子,小瞿可以分配财产吗?法院认为,遗书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关某去世时,小瞿已经21岁了,不符合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条件,因为他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因此,小瞿的抗辩理由不能依法确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小关的诉讼请求是合法有据的,因此判决关某名下的财产由小关继承。
小瞿拒绝接受,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采纳涉案遗书,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保证标准要求,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房产交给舅舅,儿子质疑母亲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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