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责任帮工”引发的纠纷...

07-26 12:55

责任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时尚,也是应该提倡的美德。但是什么是责任帮工呢?如何识别?请看武邈县法院因“责任帮工”而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何某某和马某某是同村的朋友,2023年5月9日,何某某联系马某某办理交强险和检车手续。同一天,何某某驾驶马某某涉案车辆在回乡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驾驶员受伤,乘客死亡,两辆车受伤。经过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理,认定何某某负有同等责任。2023年6月19日,何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额外赔付保险限额3.2万元,该款已支付到位。何某某认为自己免费帮马某某检车,帮他开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果,于是向武邈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武邈县法院认为,何某某联系马某某办理车险和检车,将马某某车辆开回家乡的行为是否为责任帮工。责任帮助是指帮助工人不为追求报酬或其他对价而为被帮助工人提供免费服务或服务的行为,以满足被帮助工人的生产或生活需求。具体到这个案例,何某某联系马某某办理车险检车,经办人告诉自己从经办行为中获利,所以不能排除何某某是否从这个行为中获利。

 

即使何某某没有直接分享利润,他也向经办人推荐业务,这种行为与简单的责任帮工不符。而且,何某某下班后,在事发当天没有交通工具回家的时候,驾驶涉案车辆回家也达到了回家的目的,所以他把马某某开回家的行为不符合责任帮工的要求。何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责任帮工,因此何某某在驾驶马某某涉案车辆回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责任帮工造成的伤害。

 

关于马某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是否有过错。事故发生时,车辆办理了强制保险并进行了检验。何某某有相应的驾驶资格,马某某作为车主没有过错。作为车辆驾驶员,何某某没有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责任。

 

武邈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某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经过二审调解,何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无偿帮工或责任帮工是指帮工无偿为他人处理事件,然后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帮助工人是指为他人提供免费服务的人,被帮助工人是接受他人免费服务的人。有下列法律特点的责任帮助工具:1.帮助工具具有明确的免费特性。帮助工人不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帮助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无论是金钱、劳动还是其他方式,报酬都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特点;2.帮工是单务合同。在帮工关系中,只要求帮工一方承担支付义务,不需要被帮工提供某种支付作为对价;3.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等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何某某向经办人推荐了业务,这种行为与简单的责任帮工不符,何某某在事发当天驾驶涉案车辆回家,没有交通工具。这种行为也不符合责任帮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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