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有权核实,这与量化交易有关。

2024-07-10


中国证券公司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配合《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交易协会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近日征求券商意见。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有权实时监控和识别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并充分审查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根据监管规定,证券公司有权高效管理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现高频交易的多样化和严格管理。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据悉,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根据管理条例的要求,中国证券交易协会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并及时更新了委托协议的范本,供证券公司参考。


中国证券交易协会表示,本次拟定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行业惯例和行业实践。本着“自律先行”的理念,希望通过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标准化发展。


示范文本文本共6章25条,主要包括解释、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并约定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进行程序化交易需要向券商报告


《示范文本》约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和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其中,在投资者第一次进行程序化交易之前,应向券商报告,并在进行程序化交易之前充分审查并核对券商提交的信息。


如果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发生后的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前向经纪人报告变更。如果投资者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募基金经理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评估的其他投资者,如账户资金规模、杠杆资金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在下季度第五个交易日前向乙方报告变更情况。


此外,券商有权实时监控和识别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充分审查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渗透和核实投资者身份,核实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


差异化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


《示范文本》明确了客户的严禁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按照监管规定高效管理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对高频交易实行多元化、严格的管理。


具体来说,如果投资者有以下行为,券商有权采取拒绝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取消相关申请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投资者拒绝执行或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和变更报告责任;第二,投资者拒绝与券商合作,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证券公司的审查和测试;第三,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或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第四,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系统的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第五,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证券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第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非强制文本


如果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因系统异常、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不可控、不可预测的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免除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是非强制性文本。经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经纪用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提出了高频交易的概念,即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属于高频交易:


第一,单个账户每秒在单个证券交易所申请取消订单的最高笔数超过300笔;第二,单个账户每天在单个证券交易所申请取消订单的最高笔数超过2万笔;第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