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节课的党纪学习教育|假公济私的具体表现及处分规定

2024-07-01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非法谋求特殊待遇。


党和政府对党员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已经享受到了一定的待遇保障,在不特殊化的情况下,应该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条例》规定,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机制,为自己、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寻求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的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这里的“工作生活保障机制”是指党员干部待遇的法律法规,包括住房、办公用房、汽车、工作人员配置、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殊待遇”是指不应按规定享受待遇或超过规定标准待遇。


分配、购买住房侵害我国,整体利益


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和购买相关规定,利用住房改革机会占用更多住房,重复享受福利住房分配政策,多买房改房,违规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害中国和整体利益,按规定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侵占公私财产,非法占用公共财产


《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职位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管理的公私财产,或者以象征性支付资金的形式侵占公私财产,或者以免费、象征性的方式支付报酬接受服务和使用服务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利用职权或职位的影响,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他人应当支付和报销应当由自己、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在购买商品时,“象征性地支付”是指在购买商品时以远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行为。“象征性支付接受服务和使用服务的报酬”是指接受服务和使用服务后支付的费用,远低于实际应支付的服务费和服务费。


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房地产。《条例》将非法占用公共财产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职位的影响,违反相关规定,占用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共财产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把公共财产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


侵占公私财产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用公共财产是以使用为目的,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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