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全部判决,还能调整吗?

06-20 18:26


从事民事审判十几年,处理数千起案件。我一直坚持“调解第一,司法最终结束”的经验和做法,以实质性的服务判断和利益诉讼为审判工作的方向。当我遇到一个有调解希望的案例时,我会尽最大努力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然而,在这次实施之前,调解案例被操作后发现“我们不一样”,这是非常不同的...


01 意难合


拖欠租金发生纠纷 当判则判


"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在履行阶段,一方却玩起了‘拖字诀’?那么就不必硬调,当判则判!"


这种情况在两家公司之间发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但原告认为,合同的终止时间和租金的截止时间应以被告将所有设备搬出涉案场所的日期为准。被告认为合同终止时间应为双方协商终止的日期,关键设备搬出并告知原告门锁密码的日期应为实际终止日期,剩余设备原告可自行处理,房屋占用费不计算。所以,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拿到案子后,我仔细判断,发现2021年双方都有诉讼,当时达成了调解。我以为这次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得到满足,但原告说:“我相信被告太多次了,房租总是拖延。之前的案子在达成调解之前也做了很大的妥协,最后差点通过强制执行拿到钱。被告说:“我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我一直在积极与原告沟通,但我不能自己做主。经其他股东同意,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在沟通的过程中,我可以从原被告的话语中感受到,调解可能不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我最终选择做出判决。


02 再矛盾


判决后各自维权 在实施之前尽量进行和解


被告人想申请再审,原告想申请执行,两条路本来各奔东西,没想到遇到了一个‘奇妙的路口’。


此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随后,被告因不服生效判决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原告准备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


在申请再审的同时,被告也再次找到了我,希望双方能够在原告申请执行之前就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达成一致。


双方是否还有和解的空间?尽管原告之前态度很坚决,但是我还是想再试一次解决双方的冲突。于是,我又一次打电话,继续探索双方的争议点,以及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双方之间的争议仍然是支付金额的问题。“既然当事人对额度有争议,说明本案服判息诉工作尚未结束,那我们就再做一次调解,”我对法官助理说。”法官助理愣了一下,“‘再做一次调解?“这样可行吗?”“这个问题也让我产生了不确定性。是的,判决已经生效,审判程序已经完成。如何确定再次调解的特点和效力?


就在我们充分讨论这件事的同时,隔壁执行局的法官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对话层出不穷。我突然想到了一份新的工作,推动了本案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如双方能达成协议,调解的特点属于执行前调解?这样双方就不需要重审或者强制执行了!"


"试试看!"我们异口同声。


03 出新招


审判联动齐发力 实施前调解纠纷


我找到了执行法官李琳琳,向她反映了双方的意愿。听完之后,李琳琳法官的眼睛亮了起来:“你的想法很好!这属于审判联动,本质上解决了纠纷!没问题,我们可以互相配合,在执行前达成和解。这叫‘执源治理’。一起试试吧!”这种特殊的调解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合法性和可行性也有保障。


思路明确后,法官助理联系当事人确定可以接受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还撤回了中级法院的再审申请。


在调解谈话的日子里,我和李琳琳法官共同见证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当场进行了解释。与此同时,原告代理人仍然对协议方式感到担忧:“我们从来没有在判决后、执行前这样做过,今后的执行能否得到保证?李琳琳法官解释说:“法院见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被告企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原生效判决将完成,原告不得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未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有权根据原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告向原告偿还11万元,被告在法庭上履行了8万元的还款义务。


同时,我也深深地松了一口气。能够完全解决这种分歧,这正是我所希望的。祝愿双方公司都能发展得更好。


审执联动促成的实施前和解,不仅是服务判决和利益诉讼的有益尝试,也是履行职责的大胆创新,是解决纠纷多样化的新举措、新机制。深入调解案件有时很难做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有解决不了的心结;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更信任盖法院红章的判决,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强制执行。这样,法官就不会放弃每一次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机会,也不会忽视每一条实质性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这次调解的经历让我更加了解了审执联动甚至立审执联动帮助执源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关于调解,未来一定有更多的空间需要仔细思考,所以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发现吧!


投稿:丰台法院


原题:“判都判了,还能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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