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结束后想喝酒狂欢?这个来自法院的提醒你一定要先看。
普法强基正在行动
一年一度的高考落下帷幕,走出考场的学生迎来了第一个18岁以上的假期,成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紧张的学业压力,很多年轻的孩子会在高考后和同学朋友一起喝酒,庆祝自己进入人生的新阶段。
但五华法院黑林铺法院法官想通过真实案例,给即将疯狂庆祝的同学泼一盆冷水,提醒孩子喝酒要注意什么。
饮酒过程中
不能劝酒,不能押酒
否则
对于所劝酒、押酒的共饮者,
造成损害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2019年11月9日中午,李某某与同事王某及其父母共进晚餐,黄某某、舒某某为伴。黄某某通过电话邀请了李某与王某父母熟悉的同事一起去餐厅参加聚会。
吃饭的时候,黄某某买了一瓶白酒,宴会上只有黄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喝酒。当李某喝了一两次左右时,出现了冒虚汗症,同桌就餐人员让李某停止饮酒,下午两点左右,就餐结束。在回家的路上,李某摔倒了,陪同人员立即将他扶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检查,医生建议转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被送往该市第一医院抢救的李某。入院检查如下:1.脑梗死;2.高血压;3.Ⅱ型糖尿病。那天晚上,李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照片来自网络)
李某近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黄某某等6名同桌赔偿李某死亡赔偿48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应该预测自己在不能饮酒的情况下饮酒的危害,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同事,黄某某和舒某某知道李某不能喝酒,仍然倒酒,并对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作为聚会的集结者,李没有提供白酒,也没有说服他喝酒。王某某及其父母是用餐者。吃饭时不喝酒,不劝酒,对刘某的死没有过错。
于是依法判决黄某某、舒某某共同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
本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
对于共饮者应该尽力而为
适当照顾的义务
否则
喝醉共饮者
由于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死者许某与被告廖某、刘某甲、刘某乙、乔某等人因经常在乔某家的“麻将馆”打牌而相识。2019年11月,被告刘某甲约许某和被告乔某等人到他们家吃饭,宴会上死者许某和各被告都喝了白酒。最后几个人约好去乔某家打牌,刘某甲先在家收拾碗筷,然后到乔某家短暂停留后,先离开几个人。打牌后,许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自行离开,后在途中发生单方面事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照片来自网络)
许某家属认为,在知道许某喝醉了,情绪激动的前提下,各被告仍让许某独自骑电瓶车回家,导致许某因事故死亡,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许某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具备普通人应该具备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他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饮酒,比如自己的酒精强度。他还应该预测,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他仍然让结果发生,把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状态,这是造成此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他应该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
由于一起喝酒,各被告和许某之间就有了互相照顾、保障彼此安全、防范危害的义务。被告乔某知道许某骑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一定的前瞻性。被告廖某和刘某乙知道许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了。上述三名被告未能说服他们不要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或护送他们安全回家。如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刘某甲是晚餐活动的组织者,但许某和其他人在晚饭后去乔某家打牌。他没有参加后续活动,在许某离开之前就离开了。因此,他停止了对许某安全的关注和保护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件数据库。
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后,高考后的学生要牢记“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这几个字。在实施任何行为之前,我们应该学会预测我们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还要学会承担之前行为带来的责任。如果我们喝酒,我们应该适当照顾那些喝醉的人,以防止悲伤的事件发生。
原标题:“高考结束后想喝酒狂欢?这个法庭提醒你一定要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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