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为我们讨回公道吗?如果没有,我就去看望…

05-28 19:36

原创 王浩山 刘士超 周围



这篇文章是《方圆》杂志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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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的一天,我收到了重庆市张某的一份监管申请。审查发现,申请人只写了案件事实,认为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没有理由写判决是错误的,申请人也没有邮寄法院的裁判文件。各种信息让我觉得有点奇怪。


根据规定,只需向申请人发送修改申请书和支付法院裁判文件的短信。这封信可以通过检查来处理。申请人是否修改申请书和支付材料是他自己的事。但由于职业敏感和责任,根据申请的内容,我判断申请人对检察机关办理监管案件的规定了解不多。


然后我打电话给张某,让他修改申请,还法院裁判的文件。没想到,张某在电话里跟我抱怨,说法院同案不同判,申请重审也不改正错误。“没想到检察院会给我打电话。检察院能监督这个案子,为我们讨回公道吗?如果没有,我会上访,找一个可以讲道理的地方。”。


就这样,张抱怨了一个多小时,我也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某某生”是当地著名的老窖作坊。“某某生”的商标用在不同品种的酒上,是张父母十几个人酿酒的商标,用了几十年。


20世纪90年代,“某某生”在当地享有盛誉,然后租给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使用。由于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使用不多,“某某生”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下降。


然而,张的父母非常珍惜这个商标,想收回商标自己使用。作为继承人,张也希望这个商标能够再次发扬光大。所以他想找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收回这个商标,但是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觉得是他们的商标,不同意退货。


2014年12月和2015年8月,张某企业两次前往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8年改革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使用“某某生”两个系列酒类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均支持张某的要求。


由于涉及“某某生”两个系列酒类商标,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不服,各自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表示,其中一起案件收到出庭通知,出庭,法院判决张某企业胜诉;在另一种情况下,他没有收到出庭通知,也没有收到判决。他不知道这件事。三年后,他不小心知道了这个判决,他的公司败诉了。然而,该案已经过了上诉期,他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听完张的故事,我似乎看到了张爸爸和其他老一辈人几十年来打造“XXX生”品牌的艰辛,也感受到了张某对“XXX生”品牌的珍惜和爱护,感受到了张某的不满和无奈。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对许多类似的案件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职业的敏感性让我意识到这是同一个案件的不同判决,判决可能有问题。然而,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并得到妥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判决错误的原因和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非常重要。


尽最大努力帮助来访者是我们来访者的职责和应有的责任。本案还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民营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我告诉张某,这个案子属于我们医院的监管范围。如果材料齐全,我们医院可以监督这个案子。


这让张重新点燃了希望,减少了对司法的怨恨。然后,我们向张介绍了检察机关受理和处理监管案件的过程以及可能面临的监管结果,让他心中有了合理的期待。


由于当时正处于疫情期间,张某到北京调取证据材料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建议他通过电话向北京原审法院调取材料。


我们还帮助张查询原审法院的外部咨询电话,让张联系原审法院进行判决,了解法院没有通知出庭和送达判决的原因,以及通知中是否存在瑕疵,并建议张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对方企业伪造证据的新材料。


同时,我们向张某提出的审判限制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如果当时能回答,那就当时回答。如果我们不能回答,我们会打电话给张某。


不经意间,两个月过去了,张某的监管案件一直在我心里。与此同时,我和张某通过电话与此案沟通了几次,指导张某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建议张某以公司名义提交监管申请,指导张某如何写好监管申请,尤其是法院在申请监管时判决错误的原因和依据。


此后,张某以公司名义重新提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并对原审法院审理的胜诉和败诉案件的判决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了补缴。


我及时审核并受理了张某公司的监管申请,当天移交我院业务部门办理,并向张某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目前为止,我的心终于安定下来了。两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我有一点成就感。


2021年12月,我们收到了张发来的感谢信。张高兴地告诉我,检察院已经抗诉,法院再次发回审理,判他胜诉,四川某知名酒类公司也没有上诉。张某的企业可以用“XXX”商标自己做生意。


转眼间,两年多过去了,在此期间,我接待了各种各样的来访者,倾听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多次收到感谢信。但我还是经常想起张。虽然我很少联系,但我觉得不联系是好事,说明张的问题已经有效解决了,他不再需要去信访了。在我看来,这是解决信访矛盾的最好结果。


信访接待工作不同于公诉人在法庭上严格指控犯罪,也不同于民事行政监管案件的中央审查和裁判错误的纠正。看似小事,却处理着群众的烦恼和烦恼,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是社会稳定和稳定的大事。


作为一名接受信访的检察官,要深入践行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就要敢于创新和改变,做人民投诉的“倾听者”。、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护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连心桥”,实现检察为民的初心。(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


原题:“检察院能否为我们讨回公道?如果没有,我就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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