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船厂被街道办事处非法拆迁,第二次行政赔偿诉讼将开庭。

05-27 23:46

被拆厂房。 本文照片 被访者供图


2024年5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从江苏天鼎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船厂)相关负责人彭先生处获悉,该企业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将于6月14日开庭审理。


2019年8月,天鼎船厂被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拆除。法院判决认为,桥林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涉案建筑,属于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该行为已实际发生,不可撤销,应当依法确定其违法行为。


此前,天鼎船厂于2022年5月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希望法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直接判断赔偿损失金额。但法院认为,桥林街道办事处应继续对天鼎船厂的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按照综合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其他类似项目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提前处理,做出行政赔偿决定。桥林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向天鼎船厂支付3408万余元。天鼎船厂觉得赔偿费与公司资产不符,于是再次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厂房。


法庭:街道办事处强拆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天鼎船厂相关负责人彭先生表示,2002年,天鼎船厂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被引进,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双云村注册经营。2018年,根据江苏省第一环保督察组反馈,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实施江苏省第一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建议整改方案》,将“桥林十里造船带”纳入《长江岸线保护与综合利用三年计划》。2019年3月,浦口区政府制定了《浦口区长江沿岸2019年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天鼎船厂纳入拆迁范围。


彭先生表示,根据《实施方案》的需要,浦口区拆迁中心应制定拆迁补贴政策和标准,然后桥林街道应完成调查、数据提交和拆迁项目资产(房地产)评估,并负责重点拆迁的具体工作。然而,2019年8月9日凌晨4时许,桥林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上述前置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天鼎船厂进行了拆迁。


天鼎船厂于是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起诉了桥林街道办事处。桥林街道办事处辩称,天鼎船厂内建筑是违法建筑,拆除行为合法有据。2021年6月20日,江北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2019年8月9日桥林街道办事处拆除天鼎船厂房、设备、结构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显示,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根据现场拆迁情况和本案其他证据,桥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天鼎船厂房、设施等拆迁行为,以履行拆迁整治工作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浦口区划分范围内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单位,对辖区内涉嫌违法建筑有调查查处等职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桥林街道办公室对辖区内涉嫌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应职权。法律没有授权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桥林街道办事处没有经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直接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涉案建筑。这种行为属于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但是鉴于这种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具有可撤销性,应当依法确定其违法行为。


桥林街道办事处拒绝接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1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桥林街道办事处上诉,维持原判。


船舶工厂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应先进行街道调查。做出赔偿决定


天鼎船厂在法院确定桥林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桥林街道办事处赔偿各种损失。彭先生表示,该公司委托评估公司于2018年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33亿元(评估基准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彭先生认为,由于公司已经被拆除,目标已经消失,桥林街道办应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赔偿。


经江北新区法院审理,桥林街道办事处强拆天鼎船厂已被生效判决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桥林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赔偿拆除过程中天鼎船厂造成的合法直接损失。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桥林街道办有责任对天鼎船厂拆迁项目的资产进行调查和评估,但桥林街道办没有完全完成相关工作。目前,为了体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天鼎船厂的合法权益,双方对被拆除的工厂、设备、结构的数量和所有权、赔偿标准等各有各的看法。本案应由桥林街道办继续全面调查天鼎船厂的资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赔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它同类项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先行处理,做出行政赔偿决定。


江北新区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判决,命令桥林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天鼎船厂上诉称,企业诉讼请求被拆除厂区的价值损失,一审法院应当明确分析该纠纷的价格,并直接命令桥林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审判决将赔偿的决定权交给桥林街道办事处,赔偿金额由桥林街道办事处决定。因此,属于赔偿诉讼的赔偿案件被一审法院处理为履行职责诉讼的行政案件。若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将产生新的争议,届时将消耗司法和行政资源,促进行政赔偿诉讼的循环。此外,一审判令桥林街道办事处作出赔偿决定,本质上是让桥林街道办事处履行征收赔偿的职责。这一判决与最高法院案件“不能以赔偿为代价支付”的司法精神不符,将助长行政单位的违法行政作风。


南京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天鼎船厂上诉,维持原判。


感觉街道办事处的赔偿费无法弥补损失,船厂二提行政赔偿诉讼将开庭。


桥林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向天鼎船厂支付3408万余元。


根据《行政赔偿决定》,2020年,浦口区水务局率先起草《浦口区2019年长江岸线集中整治“以奖代补”指南》,并通过区委常委会审议。评估单位根据上述指南,参照相关规定对天鼎船厂进行评估,并出具分析报告。本机关(注:指桥林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天鼎船厂未登记的房屋、装修、附着物、苗木、停产停业损失等3408万余元。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


彭先生认为,桥林街道办事处的“以奖代补”和“以补偿偿还”远不如企业遭受的损失,也印证了其之前的焦虑。迫不得已,天鼎船厂再次提到行政赔偿诉讼。


五月二十二日,彭先生收到江北新区法院的传票,显示该院将于六月十四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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