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其他组织”?

05-24 02:06

下面这篇文章来自环境法治的恺路先锋。 ,作者刘恺


恺路先锋,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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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分为三种类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目前的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公民(包括“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认定并不难,但是对于“其他组织”的认识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是否为“其他组织”的分析,直接决定了“较大金额”的起点是5000元还是20万元,以决定当事人是否依法享有听证权。这对于平衡执法效率和程序的正当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准确定义处罚目标是否为“其他组织”。


那么,到底什么是“其他组织”呢?具体包括哪些类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综合应用〈民诉法〉根据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常见的“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类型的“其他组织”进行罚款或者没收不到20万元的违法所得时,不需要告诉他们有权听证。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长丰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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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组织”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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