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拔河比赛中,学生被标识物击中,谁应该承担责任?

05-22 21:42

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


铁标志物绑在绳子中间的铁标志物


由于绳索断裂而飞出,


击中学生的头部。


谁应该为此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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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进行了审查。


案子详情


郝磊(化名)是钦州一所中学的学生。郝磊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赛场上,由于拔河用的绳索被撕掉,绳索中间作为标志点的铁制品砸到郝磊的头上,导致郝磊当场血流不息。班主任见状立即给郝磊止血,学校拨通120,医护人员将郝磊扶上救护车,送到镇上卫生院包扎清创。由于郝磊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医院检查确诊:郝磊右额硬膜外血肿,右额叶多发脑挫伤,右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气颅,右额头皮挫伤。由于颅脑损伤严重,医院对郝磊进行了开颅等手术。经治疗,郝磊好转,于2022年6月13日出院。在此期间,学校向郝磊支付了7000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学生伤害保险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


郝磊于2022年8月6日再次住院修复颅骨缺损钛网,经治疗改善,于8月24日出院。此后,郝磊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学校赔偿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是基于这种教育关系的。特别是在校学生应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如果学校因未能履行相应的管理、保障责任而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未检查绳索是否完好,导致赛场上绳索因陈旧断裂,郝磊被标识物砸中。学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经过核算,郝磊伤势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除学校已经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用(学校已经支付了7000元,但只提倡扣除1000元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2万元,学校应该支付郝磊13万多元。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郝磊各类财产损失13万余元。


现在,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当赔偿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第1200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和工作职责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义务承担安全保障。如果学生没有履行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郝磊受伤。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郝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题目:“拔河比赛中学生被标志物击伤,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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